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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争议的裁判要旨,给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启示

诚立会计 2026年10月02日 阅读 72
第139条「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争议的裁判要旨,给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启示

法院怎么用第139条「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直接决定了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举证方向。

一、判决背后的规则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报告」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先看回避:不得表决与代理。

裁判要点审查重点举证提示
关于报告的认定报告的认定,要看书面及时留存会议记录
关于回避的认定先看回避:不得表决与代理固定关键凭证
关于兜底的认定兜底的认定,要看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上股东会补足程序文件

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比实体规则更决定胜负。知道该由谁举证、举什么证,是胜诉的一半。

司法口径的稳定性,恰恰是企业可以据此布局的确定性来源。

把裁判规则当作合规的「反向指标」,是最务实的用法。

二、谁来举证、证明什么

这条一旦发生争议,怎么认定、谁来举证,是实务最关心的问题。

认定事项认定标准举证方
关于报告的认定报告的认定,要看书面及时公司方
关于回避的认定先看回避:不得表决与代理按证据距离分配
关于兜底的认定兜底的认定,要看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上股东会相对方

证据不足时,再充分的道理也落不了地。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应当在日常经营中就把证据留存好。

对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而言,把举证要点写进内部操作规范,比事后再找证据可靠得多。

从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看,账面之外的一个客观条件是:投资协议约定业绩对赌。

三、几个常见误区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常见的一个错误是「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仍开董事会」证据留存不足
2「关联董事代为其他董事表决」是典型的理解偏差误读了构成要件
3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关联董事不主动报告忽略了程序要求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四、一个典型案例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收购关联方资产,7 名董事中 5 名存在关联关系,仅 2 名无关联董事参会并表决通过。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监管认定程序违规。

案件要素内容
基本事实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收购关联方资产,7 名董事中 5 名存在关联关系,仅 2 名无关联董事参会并表决通过。
争议焦点监管认定程序违规。
处理结果公司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未履行。
最终结果交易被要求补充履行股东会程序,关联股东回避后通过。

这个案例把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具体的责任认定,值得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反复琢磨。

把案例里的裁判口径沉淀成内部合规标准,是最高效的用法。

五、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素具体内容容易出错处
报告报告的认定,要看书面及时别凭印象判断
回避先看回避:不得表决与代理留好书面证据
兜底兜底的认定,要看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上股东会别凭印象判断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情况是:投资人持股 18%,含回购与优先清算条款。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把要件理解到位,再结合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具体事实,判断才有根基。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139条「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提前掌握司法口径,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在争议发生前就能把证据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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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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