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第139条「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读透,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在章程和日常经营里能少走很多弯路。
一、条文的三层意思
先回到法条本身: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董事与决议事项所涉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理解到位之后,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章程条款和内部流程,否则只是停留在纸面。
值得注意的是,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关键要件怎么把握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报告 | 报告这一项,落脚点是书面及时 | 留好书面证据 |
| 回避 | 「回避」指的是不得表决与代理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兜底 | 在兜底上,核心是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上股东会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董事与决议事项所涉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把要件理解到位,再结合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的具体事实,判断才有根基。
三、设身处地想一想
把这一条放到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的具体经营里看。
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180 人,两名创始股东+一个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撇开本条不谈,平台普通合伙人责任不清。
| 场景维度 | 具体情形 | 本条如何适用 |
|---|---|---|
| 退出 | 激励对象 46 人 | 董事与决议事项所涉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
| 治理 | 合伙协议未约定退出机制 | 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退出 | 合伙协议未约定退出机制 |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条文是通用的,场景是具体的,二者对上,动作就清楚了。
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在上述场景中,董事与决议事项所涉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这一点尤其需要落实到具体动作。
四、边界在哪里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事与决议事项所涉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报告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五、这些做法要不得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有人会关联董事不主动报告,这其实不对 | 证据留存不足 |
| 2 |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关联董事代为其他董事表决 | 证据留存不足 |
| 3 |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仍开董事会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把常见误区过一遍,能避开大多数坑。
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六、结论与边界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139条「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设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