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条「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与资金」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先看条文怎么说
第245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外国公司应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向分支机构拨付与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有最低限额要求」,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读条文最忌断章取义,把三层意思串起来,才能还原立法本意。
值得注意的是,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新法带来的三处调整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延续旧法,明确分支机构代表人与资金要求。
理解变化的方向,才能理解立法想解决什么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做法,正是在这次修订中被纠正的。
建议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把这条的变化单独拎出来,对照自身的制度做一次「体检」。
新旧衔接期往往最容易出问题,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应当尽快完成过渡。
三、适用时要注意什么
这一条怎么用到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业务特点是境外上市主体通过 WFOE 控制境内公司,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日常经营 | WFOE 与境内公司签有独家服务协议 | 这一步要做的是指定适格代表人 |
| 设立阶段 | 股权已质押给境外主体 | 这一步要做的是足额拨付资金 |
| 设立阶段 | WFOE 与境内公司签有独家服务协议 | 这一步要做的是足额拨付资金 |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四、这条的边界与例外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外国公司应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资金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边界的意义在于:既不让企业把条文扩大化使用,也不让企业漏掉本该履行的事项。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风险敞口大小。
五、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代表人 | 代表人这一项,落脚点是指定负责人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资金 | 先看资金:拨付相适应资金 | 留好书面证据 |
| 要求 | 在要求上,核心是资金与经营匹配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情况是:境外上市主体通过 WFOE 控制境内公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外国公司应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对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结论与边界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245条「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与资金」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第245条「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与资金」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