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45条讲的是「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与资金」,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先看条文怎么说
先回到法条本身: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外国公司应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向分支机构拨付与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有最低限额要求。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条文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具体场景里的判断和动作上。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相比旧法,变化在哪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延续旧法,明确分支机构代表人与资金要求。
这个变化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改变了企业的动作。以前可以的做法,现在可能要改;以前模糊的地带,现在有了明确的边界。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应当据此重新审视自己的既有安排。
新旧对比的价值,在于提醒企业哪些旧习惯已经不合规,需要尽快调整。
新旧衔接期往往最容易出问题,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应当尽快完成过渡。
三、边界之外的区域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外国公司应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资金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边界的意义在于:既不让企业把条文扩大化使用,也不让企业漏掉本该履行的事项。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四、适用范围与边界
这一条怎么用到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日常经营 | 存在跨境资金池 | 可着手资金匹配经营规模 |
| 日常经营 | 集团统一授信 | 可着手指定适格代表人 |
| 设立阶段 | 境外子公司分布于三国 | 可着手资金匹配经营规模 |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需要强调的是,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适用这条时,外国公司应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这一点要作为主线贯穿始终。
五、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容易出错处 |
|---|---|---|
| 代表人 | 从代表人来看,把握指定负责人 | 留好书面证据 |
| 资金 | 先看资金:拨付相适应资金 | 留好书面证据 |
| 要求 | 在要求上,核心是资金与经营匹配 | 留好书面证据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为例,撇开本条不谈,境外董事的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外国公司应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六、结论与边界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245条「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与资金」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第245条「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与资金」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