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里,第24条「会议与表决的电子化」的认定标准已经逐渐清晰。
一、司法口径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适用机构」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电子通信。
| 裁判要点 | 审查重点 | 举证提示 |
|---|---|---|
| 关于适用机构的认定 | 就适用机构而言,关键在于三会 | 留存会议记录 |
| 关于方式的认定 | 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电子通信 | 补足程序文件 |
| 关于例外的认定 | 就例外而言,关键在于章程另有规定 | 留存会议记录 |
裁判规则是从大量判决里提炼出来的,值得企业提前掌握,尤其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这样的主体。
这些口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建议新三板挂牌公司关注最新的裁判动态,及时更新内部标准。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掌握裁判规则的价值,在于「事前就能预判结果」,从而少走弯路。
二、案情回顾
某公司通过微信群就增资事项表决,两名股东事后否认参与。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公司持聊天记录主张决议有效。
| 案件要素 | 内容 |
|---|---|
| 基本事实 | 某公司通过微信群就增资事项表决,两名股东事后否认参与。 |
| 争议焦点 | 公司持聊天记录主张决议有效。 |
| 处理结果 | 法院认为缺乏身份认证与完整记录,决议不成立。 |
| 最终结果 | 公司重新召开现场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
这个案例把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具体的责任认定,值得新三板挂牌公司反复琢磨。
把案例里的裁判口径沉淀成内部合规标准,是最高效的用法。
三、错误做法盘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新三板挂牌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要警惕仅微信群表决而无身份与记录的倾向 | 证据留存不足 |
| 2 | 要警惕电子表决结果无法核验的倾向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 3 | 常见的一个错误是「章程禁止电子方式仍远程开会」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尤其要注意,新三板挂牌公司这类基础层挂牌,股东 120 名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四、谁来举证、证明什么
这条一旦发生争议,怎么认定、谁来举证,是实务最关心的问题。
| 认定事项 | 认定标准 | 举证方 |
|---|---|---|
| 关于适用机构的认定 | 就适用机构而言,关键在于三会 | 相对方 |
| 关于方式的认定 | 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电子通信 | 公司方 |
| 关于例外的认定 | 就例外而言,关键在于章程另有规定 | 公司方 |
认定标准清楚了,就知道该往哪个方向攒材料。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把举证要点写进内部操作规范,比事后再找证据可靠得多。
认定与举证的核心,是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中间靠的就是证据链。
五、关键要件怎么把握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容易出错处 |
|---|---|---|
| 适用机构 | 就适用机构而言,关键在于三会 | 别凭印象判断 |
| 方式 | 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电子通信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例外 | 就例外而言,关键在于章程另有规定 | 留好书面证据 |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情况是:基础层挂牌,股东 120 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与表决,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留一个可执行的结尾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24条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给第24条「会议与表决的电子化」画的边界,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顺着这个边界布局。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