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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会议与表决的电子化」的司法口径,新三板挂牌公司必须知道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16日 阅读 90
第24条「会议与表决的电子化」的司法口径,新三板挂牌公司必须知道

司法实践里,第24条「会议与表决的电子化」的认定标准已经逐渐清晰。

一、司法口径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适用机构」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电子通信。

裁判要点审查重点举证提示
关于适用机构的认定就适用机构而言,关键在于三会留存会议记录
关于方式的认定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电子通信补足程序文件
关于例外的认定就例外而言,关键在于章程另有规定留存会议记录

裁判规则是从大量判决里提炼出来的,值得企业提前掌握,尤其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这样的主体。

这些口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建议新三板挂牌公司关注最新的裁判动态,及时更新内部标准。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掌握裁判规则的价值,在于「事前就能预判结果」,从而少走弯路。

二、案情回顾

某公司通过微信群就增资事项表决,两名股东事后否认参与。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公司持聊天记录主张决议有效。

案件要素内容
基本事实某公司通过微信群就增资事项表决,两名股东事后否认参与。
争议焦点公司持聊天记录主张决议有效。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缺乏身份认证与完整记录,决议不成立。
最终结果公司重新召开现场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这个案例把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具体的责任认定,值得新三板挂牌公司反复琢磨。

把案例里的裁判口径沉淀成内部合规标准,是最高效的用法。

三、错误做法盘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新三板挂牌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要警惕仅微信群表决而无身份与记录的倾向证据留存不足
2要警惕电子表决结果无法核验的倾向误读了构成要件
3常见的一个错误是「章程禁止电子方式仍远程开会」混淆了适用对象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尤其要注意,新三板挂牌公司这类基础层挂牌,股东 120 名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四、谁来举证、证明什么

这条一旦发生争议,怎么认定、谁来举证,是实务最关心的问题。

认定事项认定标准举证方
关于适用机构的认定就适用机构而言,关键在于三会相对方
关于方式的认定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电子通信公司方
关于例外的认定就例外而言,关键在于章程另有规定公司方

认定标准清楚了,就知道该往哪个方向攒材料。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把举证要点写进内部操作规范,比事后再找证据可靠得多。

认定与举证的核心,是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中间靠的就是证据链。

五、关键要件怎么把握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素具体内容容易出错处
适用机构就适用机构而言,关键在于三会别凭印象判断
方式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电子通信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例外就例外而言,关键在于章程另有规定留好书面证据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情况是:基础层挂牌,股东 120 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与表决,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留一个可执行的结尾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24条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给第24条「会议与表决的电子化」画的边界,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顺着这个边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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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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