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4条讲的是「会议与表决的电子化」,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先回到法条本身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与表决。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电子方式召开应确保身份认证、表决留痕与记录完整。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不必逐字背诵原文,但要能准确说出它的适用范围和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常见风险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仅微信群表决而无身份与记录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 2 | 不少企业会章程禁止电子方式仍远程开会,应当避免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要警惕电子表决结果无法核验的倾向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把常见误区过一遍,能避开大多数坑。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三、边界在哪里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与表决,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适用机构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从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的经营特点看,它更需要在「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之间划清界限。
四、结合企业画像
把这一条放到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的具体经营里看。
这家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的基本面是:章程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发行股份。撇开本条不谈,授权额度使用进度。
| 场景维度 | 具体情形 | 本条如何适用 |
|---|---|---|
| 设立 | 两次为现金认购 |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与表决 |
| 经营 | 董事会决议三次 |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治理 | 两次为现金认购 | 电子方式召开应确保身份认证、表决留痕与记录完整 |
条文是通用的,场景是具体的,二者对上,动作就清楚了。
把条文和场景对上之后,很多看似复杂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五、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构成要件 | 如何理解 | 实务提示 |
|---|---|---|
| 适用机构 | 适用机构这一项,落脚点是三会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方式 | 说到方式,重点是电子通信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例外 | 从例外来看,把握章程另有规定 | 别凭印象判断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为例,背景上还有一个事实:授权额度使用进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与表决,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回到最初的问题: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面对第24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