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第28条「决议被否定后的登记与善意相对人」的代价,比多数企业想象的要大。
一、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
第28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申请撤销据此办理的登记」。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内部决议瑕疵不当然对抗外部交易的效力」,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读条文最忌断章取义,把三层意思串起来,才能还原立法本意。
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从现有资料看,五个项目部未单独核算。
二、接下来怎么做
针对上面的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立刻着手做几件事。
| 优先级 | 建议动作 | 预期效果 |
|---|---|---|
| 中 | 建议对外交易前审查决议与授权 | 避免责任争议 |
| 高 | 建议决议被否定后及时办理登记更正 | 补齐程序瑕疵 |
| 中 | 可着手对已履行合同评估撤销风险 | 降低合规风险 |
动作要具体到本周就能启动。
落地之后,还要回头看效果,及时调整。
动作不在多,而在准;集中资源解决最要紧的问题,比面面俱到更有效。
三、踩坑之后会怎样
违反这一条,后果可轻可重,取决于情节和造成的损失。
| 情形 | 可能的后果 | 责任主体 |
|---|---|---|
| 一般违规 | 责令改正 | 公司 |
| 情节较重 | 登记被撤销 | 公司及责任人 |
| 造成严重损失 | 连带责任 | 直接责任人员 |
多数严重后果,都是从小疏漏积累起来的。
风险防控的重点,是阻断「小疏漏→大损失」的传导链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后果的大小与情节、损失、主观状态都相关,要综合判断。
四、把风险点过一遍
下面这张自查表,可以直接拿来用。对照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逐项打勾。
| 自查项 | 达标标准 | 当前状态 |
|---|---|---|
| 建议对外交易前审查决议与授权 | 先看公司义务:申请撤销登记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建议决议被否定后及时办理登记更正 | 先看判断标准:相对人是否善意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可着手对已履行合同评估撤销风险 | 外部效力的认定,要看善意相对人受保护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把这张表放进定期内控检查,才不会被遗忘。
自查结果应当留痕,既是整改依据,也是合规证明。
把自查结果与整改情况纳入考核,才能真正推动落地。
五、常见风险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建筑施工企业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有人会不主动撤销错误登记,这其实不对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2 |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相对人未审查决议仍主张善意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不少企业会以内部决议瑕疵对抗已完成的对外交易,应当避免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回到最初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面对第28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这几处雷区过一遍,建筑施工企业能避免大多数本不该发生的损失。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