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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适用第63条「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11日 阅读 70
法院如何适用第63条「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里,第63条「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的认定标准已经逐渐清晰。

一、判决背后的规则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第一顺位」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第二顺位」指的是监事会。

裁判要点审查重点举证提示
关于第一顺位的认定从第一顺位来看,把握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保留书面证据
关于第二顺位的认定「第二顺位」指的是监事会留存会议记录
关于第三顺位的认定「第三顺位」指的是10% 以上股东补足程序文件

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比实体规则更决定胜负。知道该由谁举证、举什么证,是胜诉的一半。

司法口径的稳定性,恰恰是企业可以据此布局的确定性来源。

把裁判规则当作合规的「反向指标」,是最务实的用法。

二、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件把握要点常见偏差
第一顺位从第一顺位来看,把握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留好书面证据
第二顺位「第二顺位」指的是监事会别凭印象判断
第三顺位「第三顺位」指的是10% 以上股东留好书面证据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新三板挂牌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三、常见风险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新三板挂牌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实务中,副董事长主持但未获推举的做法并不少见混淆了适用对象
2要警惕董事会拒不开会时股东无从下手的倾向忽略了程序要求
3不少企业会自行召集未履行前置程序,应当避免混淆了适用对象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四、一个典型案例

董事会因内部矛盾连续拒不开会,持股 15% 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亦不行动。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该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并改选董事。

案件要素内容
基本事实董事会因内部矛盾连续拒不开会,持股 15% 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亦不行动。
争议焦点该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并改选董事。
处理结果原董事会主张决议无效。
最终结果法院认定前置程序已履行,决议有效。

从判决反推条文的要求,往往比正面背诵条文更管用。

把案例里的裁判口径沉淀成内部合规标准,是最高效的用法。

五、谁来举证、证明什么

这条一旦发生争议,怎么认定、谁来举证,是实务最关心的问题。

认定事项认定标准举证方
关于第一顺位的认定从第一顺位来看,把握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相对方
关于第二顺位的认定「第二顺位」指的是监事会公司方
关于第三顺位的认定「第三顺位」指的是10% 以上股东按证据距离分配

证据不足时,再充分的道理也落不了地。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在日常经营中就把证据留存好。

举证责任一旦分配清楚,各方的动作就有章可循,不必在争议发生时手忙脚乱。

提前梳理举证清单,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在争议风险面前最务实的准备。

六、三句话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新三板挂牌公司面对第63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提前掌握司法口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争议发生前就能把证据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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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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