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条「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条文原文与要点
第6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实务中多数争议,恰恰源于只抓住了其中一层而忽略了另外两层。
落到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适用范围与边界
这一条怎么用到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条文是通用的,企业是具体的。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适用这条时,有几个场景尤其值得注意。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重大变更 | 已发行 12% 授权额度 | 应落实「自行召集时通知全体股东」 |
| 设立阶段 | 已发行 12% 授权额度 | 合规的做法是按顺位履行前置请求 |
| 日常经营 | 已发行 12% 授权额度 | 应落实「自行召集时通知全体股东」 |
把条文要求落到三个具体场景,再逐项对应动作,才能避免「大而化之」。
把适用的结论写进制度,比停留在讨论层面更有意义。
三、抓住这条的构成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第一顺位 | 就第一顺位而言,关键在于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第二顺位 | 就第二顺位而言,关键在于监事会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第三顺位 | 从第三顺位来看,把握10% 以上股东 | 别凭印象判断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四、不能无限扩大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第二顺位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边界的意义在于:既不让企业把条文扩大化使用,也不让企业漏掉本该履行的事项。
边界意识,是避免误用条文的第一道防线。
从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的经营特点看,它更需要在「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之间划清界限。
五、新旧法对比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监事会与股东的顺位召集权,解决董事会失灵。
这个变化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改变了企业的动作。以前可以的做法,现在可能要改;以前模糊的地带,现在有了明确的边界。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应当据此重新审视自己的既有安排。
建议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把这条的变化单独拎出来,对照自身的制度做一次「体检」。
对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六、三句话总结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63条「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股份公司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