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条「董事任期与超期履职」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条文的三层意思
条文原文是: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它的要点可以归纳为三条: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因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职;超期履职期间仍承担董事义务与责任。
这三条不是并列的口号,而是有内在逻辑的。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是前提,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因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职是展开,超期履职期间仍承担董事义务与责任是最终的落点。顺着这个顺序读,条文的骨架就立起来了。
很多企业把条文读成了原则,却不知道这三条其实都是可以落地的动作。
值得注意的是,连锁加盟品牌方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新法带来的三处调整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超期履职」规则,解决董事真空。
理解变化的方向,才能理解立法想解决什么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做法,正是在这次修订中被纠正的。
变化的背后是政策导向的调整,企业应当顺势而为,而不是被动等待。
新旧衔接期往往最容易出问题,连锁加盟品牌方应当尽快完成过渡。
三、这条的边界与例外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连任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对连锁加盟品牌方而言,划清这条的边界,比记熟条文本身更有实操价值。
边界意识,是避免误用条文的第一道防线。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连锁加盟品牌方的风险敞口大小。
四、抓住这条的构成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任期 | 任期这一项,落脚点是不超过三年 | 留好书面证据 |
| 连任 | 先看连任:可以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超期 | 从超期来看,把握继续履职至改选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连锁加盟品牌方为例,背景上还有一个事实:加盟商对外责任归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把要件理解到位,再结合连锁加盟品牌方的具体事实,判断才有根基。
五、怎么适用到具体公司
这一条怎么用到连锁加盟品牌方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连锁加盟品牌方的业务特点是加盟店 120 家,收取加盟费与保证金,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重大变更 | 保证金合计 3600 万元 | 建议章程明确任期与改选时点 |
| 设立阶段 | 加盟店独立办照 | 关键动作是改选完成后再办理备案 |
| 日常经营 | 加盟店独立办照 | 实务上应当辞任前确保董事会人数合规 |
把条文要求落到三个具体场景,再逐项对应动作,才能避免「大而化之」。
把适用的结论写进制度,比停留在讨论层面更有意义。
六、留一个可执行的结尾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70条对连锁加盟品牌方的意义就清晰了。
第70条「董事任期与超期履职」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