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78条讲的是「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把条文摆出来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任职。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得任职;二是担任破产清算或被吊销执照企业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且未逾三年者不得任职。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不必逐字背诵原文,但要能准确说出它的适用范围和边界。
落到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三个要件逐一拆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容易出错处 |
|---|---|---|
| 能力 | 从能力来看,把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刑事 | 从刑事来看,把握特定犯罪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留好书面证据 |
| 经营 | 就经营而言,关键在于破产、吊销未逾三年 | 留好书面证据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任职,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三、这些做法要不得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只关注贪污贿赂而忽略其他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 2 |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认为禁入期届满自动恢复任职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有人会聘任前不做任职资格核查,这其实不对 | 证据留存不足 |
把常见误区过一遍,能避开大多数坑。
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尤其要注意,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这类投资人持股 18%,含回购与优先清算条款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四、边界在哪里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任职,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刑事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边界的意义在于:既不让企业把条文扩大化使用,也不让企业漏掉本该履行的事项。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从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经营特点看,它更需要在「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之间划清界限。
五、一个具体场景
把这一条放到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具体经营里看。
按 1,200 万元的注册资本和 68 人的规模,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特点是投资人持股 18%,含回购与优先清算条款。需要一并交代的是,新增股东未及时变更登记。
| 场景维度 | 具体情形 | 本条如何适用 |
|---|---|---|
| 经营 | 股东名册三年未更新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任职 |
| 设立 | 投资协议约定业绩对赌 | 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得任职 |
| 设立 | 股东名册三年未更新 | 担任破产清算或被吊销执照企业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且未逾三年者不得任职 |
脱离场景谈条文,永远隔着一层。
把条文和场景对上之后,很多看似复杂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六、收口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78条对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第178条「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