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85条讲的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条文原文与要点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董事会决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关联董事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二是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条文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具体场景里的判断和动作上。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边界在哪里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事会决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兜底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边界的意义在于:既不让企业把条文扩大化使用,也不让企业漏掉本该履行的事项。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三、落到真实主体
把这一条放到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的具体经营里看。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460 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余额 3 亿元。这家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还面临一个背景问题:投资者范围合规。
| 场景维度 | 具体情形 | 本条如何适用 |
|---|---|---|
| 退出 | 票面利率 5.2% | 董事会决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
| 退出 | 票面利率 5.2% | 关联董事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
| 治理 | 已按期付息四期 | 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 |
把自己的经营事实摆进来,条文才有温度。
场景化理解的目的,是把「应该做什么」变成「具体怎么做」。
四、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容易出错处 |
|---|---|---|
| 回避 | 回避这一项,落脚点是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计算 | 计算的认定,要看表决权不计入总数 | 留好书面证据 |
| 兜底 | 在兜底上,核心是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 | 留好书面证据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对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五、这些做法要不得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2 |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不足三人仍强行董事会决议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常见的一个错误是「回避后人数计算错误」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误区的共性在于「看起来没问题」,所以更需要制度化的复核来兜底。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185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第185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