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
条文原文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的要点可以归纳为三条: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外公司担责、对内追责的分层。
这三条不是并列的口号,而是有内在逻辑的。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是前提,董监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展开,体现了对外公司担责、对内追责的分层是最终的落点。顺着这个顺序读,条文的骨架就立起来了。
读这一条的正确姿势,是逐条对照、逐条落地,而不是笼统地表示「我们一直很规范」。
对会计师事务所形式的专业机构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账面之外的一个客观条件是:合伙人 18 名。
二、适用时要注意什么
这一条怎么用到会计师事务所形式的专业机构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会计师事务所形式的专业机构的业务特点是特殊普通合伙,另有管理公司,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日常经营 | 合伙人 18 名 | 关键动作是评估董监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 设立阶段 | 总所与两家分所 | 可着手据以向责任人员追偿 |
| 重大变更 | 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 落地时,公司先对外赔付 |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把适用的结论写进制度,比停留在讨论层面更有意义。
三、新旧衔接怎么看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董监高的补充责任,强化履职约束。
理解变化的方向,才能理解立法想解决什么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做法,正是在这次修订中被纠正的。
新旧对比的价值,在于提醒企业哪些旧习惯已经不合规,需要尽快调整。
把变化理解透,才能判断是「必须改」还是「建议改」。
四、三个要件逐一拆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外部 | 外部的认定,要看公司先担责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内部 | 内部的认定,要看故意重大过失者担责 | 别凭印象判断 |
| 对象 | 对象的认定,要看致第三人损害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形式的专业机构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对会计师事务所形式的专业机构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五、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对象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91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形式的专业机构的意义就清晰了。
理解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最终要落成章程条款和内部制度,否则只是纸面理解。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