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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与董监高

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合规清单:资产管理公司逐项自查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18日 阅读 70
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合规清单:资产管理公司逐项自查

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不是挂在墙上的条文,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把它变成一套能执行的动作。

一、抓住这条的构成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件把握要点常见偏差
外部先看外部:公司先担责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内部先看内部:故意重大过失者担责别凭印象判断
对象对象的认定,要看致第三人损害别凭印象判断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资产管理公司的情况是:受托管理不良资产,另有自有资金投资。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二、关键环节在哪里

把这件事的流程走一遍,卡点和交接口就出来了。以资产管理公司为例,一条完整链路大致是:

环节关键动作易错点
发起/前置决策这一步要做的是据以向责任人员追偿「认为公司担责后无法向董监高追偿」是典型的理解偏差
内部审议实务上应当公司先对外赔付「把一般过失也纳入董监高个人责任」是典型的理解偏差
办理登记或公告可着手评估董监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把一般过失也纳入董监高个人责任」是典型的理解偏差
归档留痕实务上应当公司先对外赔付「把一般过失也纳入董监高个人责任」是典型的理解偏差

把流程固化下来,就不用在每个项目里重新摸索。

建议资产管理公司把这条的流程做成标准化的操作手册,降低人为失误。

真正的流程意识,是让每一环都有人认、有据可查。

三、这事归谁负责

这一条的事,得落到具体的人或机构头上,才推得动。

责任主体职责内容未尽责的后果
经理层可着手评估董监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面临行政处罚
董监高实务上应当公司先对外赔付面临行政处罚
董事会可着手评估董监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只有落到人,制度才不是空文。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把这条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岗位。

责任一旦明确,就要有相应的监督和考核,形成闭环。

责任主体清晰了,资产管理公司在出现问题时才能快速定位、及时追责。

四、材料怎么备

这些动作背后,都对应着一组要准备和留存的文件。

文件/材料用途留存要求
公告证明可着手评估董监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长期归档
决议文件这一步要做的是据以向责任人员追偿长期归档
公告证明这一步要做的是据以向责任人员追偿及时更新

归档不是收尾,而是证据的起点。

材料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了日后争议时的举证能力。缺一份关键文件,可能满盘皆输。

把材料标准固化下来,资产管理公司就能摆脱对个人经验的依赖。

五、常见风险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资产管理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认为公司担责后无法向董监高追偿」是典型的理解偏差忽略了程序要求
2「把一般过失也纳入董监高个人责任」是典型的理解偏差忽略了程序要求
3实务中,忽略责任的分层设计的做法并不少见证据留存不足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尤其要注意,资产管理公司这类受托管理不良资产,另有自有资金投资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六、结论与边界

回到最初的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面对第191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合规不是一次性的,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的落地需要持续对账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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