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 72 条。第24条位于应纳税额,规定的是「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构成」。这一条看似只处理一个局部问题,实际却牵动着关税的认定、计算与申报三个环节。
一、从条文结构看规范意图
把第24条放回应纳税额的脉络里看,「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构成」才不至于被读成一句孤立的口号。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实务中大量争议并非源于条文含糊,而是源于把不同层次的规范混在一起引用。第24条的层次感尤其需要留意。
这一条的规范效果,最终体现在进出口企业的账簿、凭证与申报表这三处痕迹上。
「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构成」这四个字说来简单,落到具体业务上却需要一层层往下拆。
二、构成要件逐项拆解
把条文拆成要件,是判断能不能套用的第一步。
| 判断层次 | 条文表述与把握要点 |
|---|---|
| 适用主体 | 进出口企业 |
| 除外情形 |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
| 具体规定 | 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
| 行为要求 | 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 |
| 具体规定(二) |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
每一项要件背后都对应一类证据。要件写得越细,举证成本越高,这是制度设计上无法回避的取舍。
凡是某一格填不出来的,就该暂停适用本条,先补齐事实再谈申报。
三、从一类主体看本条的实际效果
以进境物品携带人为例,第24条的适用往往卡在几处不起眼的地方。
这类主体的普遍特征是:个人合理自用物品按简易办法征税,超量部分按货物征税。分离运输行李的申报。在这样的业务结构下,条文每挪动一个字,税负就会跟着变。
翻看合同与结算单可以发现,有分离运输行李;同时,部分物品为代购性质。
事实层面清楚之后,剩下的就是归入:这笔业务落在本条的哪一种情形里,还是落在除外情形里。
把上面的业务特征与本条要件逐项对照,能落进去的才谈申报,落不进去的应另寻条文。
四、从条文到申报表的换算
口径确定之后,剩下的就是算。算的过程本身也是检验口径是否站得住的过程。
承接上例。假设计税基数为 260 万元,适用的关税税率已经确定,那么计算链条就是基数乘以系数,再扣除已缴或可抵的部分。任何一环取值错误,结果都会偏离。
留存计算过程比留存结果更重要。检查时能说清每一步取值来源,比数字本身更有说服力。
| 计算顺序 | 口径取值 | 把握要点 |
|---|---|---|
| 计税基数 | 260 万元 | 按本条口径归集后的金额 |
| 计量口径 | 完税价格 | 同一主体、同一所属期 |
| 系数 | 关税税率 | 幅度税率的须核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
| 应纳税额 | 基数 × 系数 | 扣除已缴或可抵部分后申报 |
演示金额不代表任何真实主体,重点在于计算链条的完整性。
五、争议焦点与常见误判
第24条在实践中被误读的方式,大致可以归成几类。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通常后果 |
|---|---|---|
| 误区1 | 报关归类依赖供应商说法,未做预裁定或归类审核 | 补税或更正申报,视情节处理 |
| 误区2 |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却未计入完税价格 | 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
| 误区3 | 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未计入完税价格 | 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
上述做法的风险等级并不相同。有的只是申报瑕疵,有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性质完全不同。
把上表当作自查清单,逐项对照本企业的实际做法,能提前发现大部分隐患。
六、落地清单与留痕要求
把规则变成动作,才有落地价值。下表各项与上文的几类风险一一对应。
| 频次 | 动作 | 责任岗 |
|---|---|---|
| 变更时 | 个人物品入境前评估合理自用数量,超量部分主动申报 | 税务专员 |
| 变更时 | 与报关代理签订责任条款,明确资料不全的后果承担 | 业务经办 |
| 持续维护 | 在缴款期限内完成缴纳,资金安排与缴款凭证同步归档 | 财务核算 |
| 按季 | 按实际生产情况申报单耗,定期复核工艺变更 | 税务专员 |
这些动作分别落在业务端、财务端与申报端,任何一端缺位,另外两端的努力都会打折。
以上动作建议每季度复盘一次,重点看有没有出现「照做但没用」的形式化倾向。
七、从个案看规则群
用一个具体情形把前面的分析串起来。场景取自机电进口。
事实是: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未将该费用计入完税价格。争点在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的,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对应本条「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构成」所设定的口径)。处理上,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这则情形的启示是:条文适用的胜负手往往在事实层面,而不在解释层面。
| 要素 | 内容 |
|---|---|
| 行业 | 机电进口 |
| 事实 | 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未将该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
| 争点 |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的,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对应本条「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构成」所设定的口径) |
| 处理 | 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
第24条不是孤立运行的,它与下列规范共同构成完整的规则群。
| 关联规范 | 关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口径补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 口径补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参照适用 |
跨税种的事项尤其要注意衔接:一个环节的定性,往往决定另一个环节的征免。
把第24条读透的标志,不是能背下原文,而是遇到一笔新业务时,知道该拿哪一句去卡它。
常见问题
问:《关税法》第24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第24条的主旨是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构成。条文确立的口径是: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这一层判断既决定是否纳入关税的征收范围,也决定后续的计算与申报路径。
问:适用第24条时需要把握哪几个判断层次?
答:适用主体——进出口企业;除外情形——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具体规定——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行为要求——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
问: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什么?
答:1. 报关归类依赖供应商说法,未做预裁定或归类审核;2.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却未计入完税价格;3. 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未计入完税价格。
问:企业应当如何落地执行?
答:1. 个人物品入境前评估合理自用数量,超量部分主动申报;2. 与报关代理签订责任条款,明确资料不全的后果承担;3. 在缴款期限内完成缴纳,资金安排与缴款凭证同步归档;4. 按实际生产情况申报单耗,定期复核工艺变更。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