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 72 条。第26条位于应纳税额,规定的是「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这一条看似只处理一个局部问题,实际却牵动着关税的认定、计算与申报三个环节。
一、条文定位与规范意旨
第26条列于应纳税额,主题是「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条文本身不长,但它所设定的口径会沿着后续各条一路传导。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条文之间的逻辑不是并列而是递进。范围条解决「管不管」,口径条解决「怎么算」,程序条解决「何时何地怎么办」。第26条属于其中的程序层。
这一条的规范效果,最终体现在进出口企业的账簿、凭证与申报表这三处痕迹上。
本条的判断起点在「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落点则在适用边界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构成要件逐项拆解
把条文拆成要件,是判断能不能套用的第一步。
| 判断层次 | 条文表述与把握要点 |
|---|---|
| 适用主体 | 进出口企业 |
| 除外情形 |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
| 具体规定 | 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 具体规定(二) |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
| 除外情形(二) |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 |
这几项之间不是选项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只有同时成立,本条才能落到具体交易上。
凡是某一格填不出来的,就该暂停适用本条,先补齐事实再谈申报。
三、落到纳税人身上的样子
抽象口径要落到具体主体身上才看得出分量。以下用加工贸易企业的情形做一次对照。
先看基本面: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复出口,手册核销与内销补税是管理重点。单耗申报与实际不符。这类问题的成因多半不在财务,而在合同条款与业务流程的设计顺序。
翻看合同与结算单可以发现,存在料件串换情形;同时,部分成品转内销。
事实层面清楚之后,剩下的就是归入:这笔业务落在本条的哪一种情形里,还是落在除外情形里。
这类主体最怕的不是税率高,而是口径摇摆:同一个业务,两年做出两种处理。
四、税基归集与结果验算
条文最终要变成申报表上的一个数字。这一步的推演不能跳。
仍以加工贸易企业为例。若本期相关金额为 3,600 万元,在适用本条之前要先完成归集与拆分,归集口径一旦改变,后续所有数字都要重算。
留存计算过程比留存结果更重要。检查时能说清每一步取值来源,比数字本身更有说服力。
| 步骤 | 取值 | 把握要点 |
|---|---|---|
| 计税基数 | 3,600 万元 | 剔除口径外项目后的金额 |
| 计量口径 | 完税价格 | 与基数同期间、同主体 |
| 系数 | 关税税率 | 查表确定;幅度税率须核对省级决定 |
| 应纳税额 | 基数 × 系数 | 扣除可抵部分后申报 |
演示金额不代表任何真实主体,重点在于计算链条的完整性。
五、高频误区及其后果
把常见的错误做法列出来,比正面讲一遍规则更容易记住。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通常后果 |
|---|---|---|
| 误区1 | 报关归类依赖供应商说法,未做预裁定或归类审核 | 补税或更正申报,视情节处理 |
| 误区2 |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却未计入完税价格 | 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
| 误区3 | 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未计入完税价格 | 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
| 误区4 | 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用未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 补税或更正申报,视情节处理 |
| 误区5 | 保税料件内销时未按内销时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 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
一旦被认定为适用错误,后果不止补税:滞纳金按日计算,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及处罚条款。
对这些误区的纠正,成本最低的时点是业务发生前,其次是申报前,最贵的是检查后。
六、把规则嵌进流程
执行层面的关键是留痕。没有留痕的合规,在检查时等于没有做过。
| 频次 | 动作 | 责任岗 |
|---|---|---|
| 变更时 | 报关前由关务与业务双人复核归类、价格与数量 | 税务负责人 |
| 变更时 | 个人物品入境前评估合理自用数量,超量部分主动申报 | 税务专员 |
| 变更时 | 与报关代理签订责任条款,明确资料不全的后果承担 | 业务经办 |
这些动作分别落在业务端、财务端与申报端,任何一端缺位,另外两端的努力都会打折。
最后一步是复核:由不参与经办的人做一次独立检查,这是内控有效性的最低保障。
七、案例复盘与规范联动
以机电进口的一则典型情形切入,能更直观地看出本条的适用边界。
案情大致如此: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未将该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双方分歧集中在一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的,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对应本条「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所设定的口径)。最终结论是,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同类情形在不同地区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跨区域经营时应提前沟通确认。
| 要素 | 内容 |
|---|---|
| 行业 | 机电进口 |
| 事实 | 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未将该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
| 争点 |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的,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对应本条「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所设定的口径) |
| 处理 | 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
适用本条时,还需要同时对照以下规范,避免只见树木。
| 关联规范 | 关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口径补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 参照适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口径补充 |
跨税种的事项尤其要注意衔接:一个环节的定性,往往决定另一个环节的征免。
条文是静态的,业务是流动的。让二者对齐的办法只有一个:把判断写进流程,把证据留在现场。
常见问题
问:《关税法》第26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第26条的主旨是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条文确立的口径是: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这一层判断既决定是否纳入关税的征收范围,也决定后续的计算与申报路径。
问:适用第26条时需要把握哪几个判断层次?
答:适用主体——进出口企业;除外情形——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具体规定——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具体规定(二)——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问: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什么?
答:1. 报关归类依赖供应商说法,未做预裁定或归类审核;2.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却未计入完税价格;3. 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未计入完税价格。
问:企业应当如何落地执行?
答:1. 报关前由关务与业务双人复核归类、价格与数量;2. 个人物品入境前评估合理自用数量,超量部分主动申报;3. 与报关代理签订责任条款,明确资料不全的后果承担。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