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第37条讲的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这一条既是关税制度的支点,也是实务中最容易出现口径分歧的地方之一。
一、从条文结构看规范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37条处在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的位置,解决的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这一层问题。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 前款所列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规范意旨决定了文义解释的边界。脱离立法目的去抠字眼,往往得出与制度设计相反的结论。
本条的关键词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申报缴纳的程序义务——这一层既划出了适用的门槛,也划出了不适用时的退路。
本条的判断起点在「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落点则在申报缴纳的程序义务。
二、要件化拆解与举证要点
税法条文的适用是「全要件满足」而非「大致符合」,缺一项即整条不适用。
| 判断层次 | 条文表述与把握要点 |
|---|---|
| 适用主体 | 进出口企业 |
| 具体规定 |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 |
| 具体规定(二) |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
| 具体规定(三) |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 具体规定(四) |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这几项之间不是选项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只有同时成立,本条才能落到具体交易上。
对照上表逐项打勾,比通读十遍条文更有用。
三、业务场景中的条文边界
换个角度看,会展与工程项目企业遇到的多数问题,其实都能回溯到第37条的解释。
先看基本面:暂时进出境货物需在规定期限内复运,逾期转为征税。境外工程设备复运进境。这类问题的成因多半不在财务,而在合同条款与业务流程的设计顺序。
翻看合同与结算单可以发现,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同时,部分设备留购。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笔业务在不同环节可能适用不同条文,切分点选错,结论就会南辕北辙。
把上面的业务特征与本条要件逐项对照,能落进去的才谈申报,落不进去的应另寻条文。
四、计税链条与数字推演
条文最终要变成申报表上的一个数字。这一步的推演不能跳。
仍以会展与工程项目企业为例。若本期相关金额为 460 万元,在适用本条之前要先完成归集与拆分,归集口径一旦改变,后续所有数字都要重算。
留存计算过程比留存结果更重要。检查时能说清每一步取值来源,比数字本身更有说服力。
| 步骤 | 口径取值 | 把握要点 |
|---|---|---|
| 计税基数 | 460 万元 | 按本条口径归集后的金额 |
| 计量口径 | 完税价格 | 与基数同期间、同主体 |
| 系数 | 关税税率 | 按对应税目取值 |
| 应纳税额 | 基数 × 系数 | 扣除可抵部分后申报 |
上表只是演示计算顺序,具体金额须以实际凭据为准。
五、高频误区及其后果
下面这几处误区,在检查与复议中出现频率最高。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通常后果 |
|---|---|---|
| 误区1 | 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未计入完税价格 | 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
| 误区2 | 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用未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 补税或更正申报,视情节处理 |
| 误区3 | 保税料件内销时未按内销时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 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
| 误区4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超过单次限额仍按低税率征税 | 需更正申报,多缴部分申请退还 |
一旦被认定为适用错误,后果不止补税:滞纳金按日计算,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及处罚条款。
把上表当作自查清单,逐项对照本企业的实际做法,能提前发现大部分隐患。
六、落地清单与留痕要求
以下动作建议写进制度,而不是停留在口头提醒。
| 频次 | 动作 | 责任岗 |
|---|---|---|
| 持续维护 | 建立暂时进出境货物台账,设置复运期限预警 | 财务核算 |
| 变更时 | 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的处置事项提前向海关报备 | 税务专员 |
| 变更时 | 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关联性形成书面判断依据 | 税务专员 |
| 变更时 | 对适用协定税率的货物核查原产地证书与直接运输证据链 | 税务专员 |
| 变更时 | 梳理对外支付的全部费用,逐项判断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 税务专员 |
第一项动作解决「谁来判定」,第二项解决「按什么判定」,第三项解决「判定后怎么记」,第四项解决「记错了怎么改」。四项串起来,才是一条完整的控制链。
最后一步是复核:由不参与经办的人做一次独立检查,这是内控有效性的最低保障。
七、案例复盘与规范联动
下面这则情形来自机电进口领域的常见争议,可以作为第37条的注脚。
事实是: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未将该费用计入完税价格。争点在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的,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对应本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所设定的口径)。处理上,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案例的价值不在于结论,而在于它揭示了判断的先后顺序:先定事实,再定性质,最后才谈计算。
| 要素 | 内容 |
|---|---|
| 行业 | 机电进口 |
| 事实 | 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未将该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
| 争点 |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的,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对应本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所设定的口径) |
| 处理 | 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
条文的落地依赖配套规定。下列文件在实践中同样具有约束力。
| 关联规范 | 关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参照适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 口径补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程序衔接 |
跨税种的事项尤其要注意衔接:一个环节的定性,往往决定另一个环节的征免。
把第37条读透的标志,不是能背下原文,而是遇到一笔新业务时,知道该拿哪一句去卡它。
常见问题
问:《关税法》第37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第37条的主旨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条文确立的口径是: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这一层判断既决定是否纳入关税的征收范围,也决定后续的计算与申报路径。
问:适用第37条时需要把握哪几个判断层次?
答:适用主体——进出口企业;具体规定——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具体规定(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具体规定(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问: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什么?
答:1. 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未计入完税价格;2. 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用未从完税价格中扣除;3. 保税料件内销时未按内销时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问:企业应当如何落地执行?
答:1. 建立暂时进出境货物台账,设置复运期限预警;2. 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的处置事项提前向海关报备;3. 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关联性形成书面判断依据;4. 对适用协定税率的货物核查原产地证书与直接运输证据链。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