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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解读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关税法第37条的条文解读与情形复盘

诚立会计 2026年11月07日 阅读 0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关税法第37条的条文解读与情形复盘

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第37条讲的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这一条既是关税制度的支点,也是实务中最容易出现口径分歧的地方之一。

一、从条文结构看规范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37条处在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的位置,解决的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这一层问题。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 前款所列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规范意旨决定了文义解释的边界。脱离立法目的去抠字眼,往往得出与制度设计相反的结论。

本条的关键词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申报缴纳的程序义务——这一层既划出了适用的门槛,也划出了不适用时的退路。

本条的判断起点在「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落点则在申报缴纳的程序义务。

二、要件化拆解与举证要点

税法条文的适用是「全要件满足」而非「大致符合」,缺一项即整条不适用。

判断层次条文表述与把握要点
适用主体进出口企业
具体规定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
具体规定(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具体规定(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具体规定(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这几项之间不是选项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只有同时成立,本条才能落到具体交易上。

对照上表逐项打勾,比通读十遍条文更有用。

三、业务场景中的条文边界

换个角度看,会展与工程项目企业遇到的多数问题,其实都能回溯到第37条的解释。

先看基本面:暂时进出境货物需在规定期限内复运,逾期转为征税。境外工程设备复运进境。这类问题的成因多半不在财务,而在合同条款与业务流程的设计顺序。

翻看合同与结算单可以发现,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同时,部分设备留购。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笔业务在不同环节可能适用不同条文,切分点选错,结论就会南辕北辙。

把上面的业务特征与本条要件逐项对照,能落进去的才谈申报,落不进去的应另寻条文。

四、计税链条与数字推演

条文最终要变成申报表上的一个数字。这一步的推演不能跳。

仍以会展与工程项目企业为例。若本期相关金额为 460 万元,在适用本条之前要先完成归集与拆分,归集口径一旦改变,后续所有数字都要重算。

留存计算过程比留存结果更重要。检查时能说清每一步取值来源,比数字本身更有说服力。

步骤口径取值把握要点
计税基数460 万元按本条口径归集后的金额
计量口径完税价格与基数同期间、同主体
系数关税税率按对应税目取值
应纳税额基数 × 系数扣除可抵部分后申报

上表只是演示计算顺序,具体金额须以实际凭据为准。

五、高频误区及其后果

下面这几处误区,在检查与复议中出现频率最高。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通常后果
误区1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未计入完税价格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误区2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用未从完税价格中扣除补税或更正申报,视情节处理
误区3保税料件内销时未按内销时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补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误区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超过单次限额仍按低税率征税需更正申报,多缴部分申请退还

一旦被认定为适用错误,后果不止补税:滞纳金按日计算,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及处罚条款。

把上表当作自查清单,逐项对照本企业的实际做法,能提前发现大部分隐患。

六、落地清单与留痕要求

以下动作建议写进制度,而不是停留在口头提醒。

频次动作责任岗
持续维护建立暂时进出境货物台账,设置复运期限预警财务核算
变更时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的处置事项提前向海关报备税务专员
变更时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关联性形成书面判断依据税务专员
变更时对适用协定税率的货物核查原产地证书与直接运输证据链税务专员
变更时梳理对外支付的全部费用,逐项判断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税务专员

第一项动作解决「谁来判定」,第二项解决「按什么判定」,第三项解决「判定后怎么记」,第四项解决「记错了怎么改」。四项串起来,才是一条完整的控制链。

最后一步是复核:由不参与经办的人做一次独立检查,这是内控有效性的最低保障。

七、案例复盘与规范联动

下面这则情形来自机电进口领域的常见争议,可以作为第37条的注脚。

事实是: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未将该费用计入完税价格。争点在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的,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对应本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所设定的口径)。处理上,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案例的价值不在于结论,而在于它揭示了判断的先后顺序:先定事实,再定性质,最后才谈计算。

要素内容
行业机电进口
事实企业进口设备同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未将该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争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的,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对应本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所设定的口径)
处理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条文的落地依赖配套规定。下列文件在实践中同样具有约束力。

关联规范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口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程序衔接

跨税种的事项尤其要注意衔接:一个环节的定性,往往决定另一个环节的征免。

把第37条读透的标志,不是能背下原文,而是遇到一笔新业务时,知道该拿哪一句去卡它。

常见问题

问:《关税法》第37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第37条的主旨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条文确立的口径是: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这一层判断既决定是否纳入关税的征收范围,也决定后续的计算与申报路径。

问:适用第37条时需要把握哪几个判断层次?

答:适用主体——进出口企业;具体规定——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具体规定(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具体规定(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问: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什么?

答:1. 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未计入完税价格;2. 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用未从完税价格中扣除;3. 保税料件内销时未按内销时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问:企业应当如何落地执行?

答:1. 建立暂时进出境货物台账,设置复运期限预警;2. 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的处置事项提前向海关报备;3. 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关联性形成书面判断依据;4. 对适用协定税率的货物核查原产地证书与直接运输证据链。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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