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从中国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国内法要扣 10% 的税。但如果对方国家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税率可能降到 5%。这个优惠不会自动给,需要申请。
核心判断
- 结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 边界安排下股息 5%
一、依据与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该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规定更低的,按协定执行。
享受股息条款优惠的,通常需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规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包括是否对所得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否构成导管公司等。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有协定就自动享受。理由是,国家之间签了协议,税局当然执行。
另一种说法是:要自行判断并留存资料。理由是,不申请就按 10% 征。
分歧的落点:协定待遇不是「自动适用」,是「申报享受 + 事后管理」。扣缴义务人如果不知道协定存在,会按国内法 10% 扣缴;纳税人如果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即使有协定也不能享受。因此,实务中需要主动提出、提供资料,并接受后续核查。
三、量化判断标准
| 判断项 | 标准 |
|---|---|
| 国内法预提税率 | 10% |
| 协定股息税率 | 常为 5% 或更低 |
| 办理方式 |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 |
| 资料 | 留存备查 |
| 受益所有人 | 享受股息优惠的关键 |
| 身份证明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四、边界条件
- 香港公司:安排下股息 5%
- 新加坡公司:协定优惠
- 导管公司:不满足受益所有人
- 无居民身份证明:不得享受
- 特许权使用费:协定税率常为 6%-10%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多扣了五个点的预提税
事实:某境内公司向香港股东分配股息 1000 万元,按国内法扣缴预提所得税 100 万元。香港股东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主张按内地与香港安排适用 5% 税率,要求退还多缴的 50 万元。
争点:境外股东能否享受税收安排下的股息优惠税率?
裁判逻辑:依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股息受益所有人若为香港居民公司且持股比例符合条件,可适用 5% 的优惠税率。该股东提供了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证明其为受益所有人,符合享受条件。境内公司应按 5% 扣缴 50 万元,多缴的 50 万元可申请退还。
启示:协定优惠要靠「证明」拿到:居民身份证明 + 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齐了,税率就降下来。
六、落地动作
- 判断境外股东所在国是否与中国有税收协定
- 确认所得类型: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 取得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判断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 在扣缴申报时享受协定待遇
- 留存资料备查,配合后续管理
七、风险清单
- 未申请:按 10% 扣缴
- 无居民身份证明:不得享受
- 导管公司:被否定受益所有人
- 资料未留存:后续核查无法举证
常见追问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怎么开?
由对方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具,一般有固定格式,需在有效期内。
受益所有人怎么判定?
综合考虑是否对所得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否有义务在收到后 12 个月内支付给第三国居民、所在国税率是否过低等因素。
协定待遇被否怎么办?
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涉及双重征税的,可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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