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给员工按当地最低基数缴社保,实际工资远高于此。过去社保由人社部门征收,比对不密;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与社保缴费基数在同一套数据里,差异会直接冒出来。
核心判断
- 结论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不得统一按最低基数申报。
-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 边界按下限计算
一、用数字说话
| 判断项 | 标准 |
|---|---|
| 基数下限 | 当地全口径平均工资的 60% |
| 基数上限 | 当地全口径平均工资的 300% |
| 养老单位比例 | 16% |
| 养老个人比例 | 8% |
| 滞纳金 | 按日万分之五 |
| 罚款 | 欠缴数额 1 倍至 3 倍 |
| 申报周期 | 按月申报 |
| 新入职员工 | 按首月工资确定 |
二、条文给出的答案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办发〔2019〕13 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本省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职工人数、缴费工资等。
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按下限缴是行业惯例。理由是,员工也愿意多拿现金。
另一种说法是:基数应由工资总额决定。理由是,员工同意也不能免除。
分歧的落点:按最低基数缴纳,表面上是「双方自愿」,实质上违反法定申报义务。社保缴费义务是公法义务,不因劳动者同意而免除;员工离职后主张补缴、或发生工伤时按低基数理赔,企业都要承担后果。税务统征后,个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工资数据与社保申报基数在同一系统内,差异率过高会被推送风险任务。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工资低于下限:按下限计算
- 工资高于上限:按上限计算,超出部分不计入
- 新入职当月:按首月全月工资确定基数
- 上年度有年终奖:计入上年度工资总额,影响次年基数
- 非全日制用工:仅需缴纳工伤保险
- 退休返聘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
- 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单位缴纳
五、实务中的一次判断:工资一万二,基数按四千缴了三年
事实:某贸易公司 18 名员工,实际月工资 8000 元至 15000 元,统一按当地最低基数 4000 元申报社保。个税按实际工资全员全额申报。三年后被推送风险提示,要求说明社保基数与申报工资的差异。
争点: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员工同意是否可免责?
裁判逻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该公司统一按下限申报,与实际工资不符,属于未足额缴纳。经核查,三年少缴社保费约 96 万元,加收滞纳金约 26 万元。员工虽出具过「自愿放弃」声明,但该声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企业的补缴义务。
启示:社保基数不是谈出来的,是算出来的。按下限缴三年,补缴一次的金额往往超过节省额的好几倍。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 汇总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值作为基数
- 核对当地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
- 低于下限的按下限、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封顶
- 新入职员工按首月工资单独确定
- 年终奖、加班费、津贴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 按月申报,避免形成欠缴与滞纳金
- 核对个税申报工资与社保基数,差异过大的准备说明材料
七、容易踩的坑
- 统一按下限申报:未足额缴纳,补缴加滞纳金
- 工资口径不一致:风险推送
- 员工签放弃声明:声明无效,义务不免
- 工伤按低基数理赔:差额由企业承担
常见追问
社保基数能按基本工资算吗?
不能。应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
无效。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排除。
基数一年能改几次?
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新入职、转入等情况可单独申报。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