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不是税,是政府性基金,但它的计算比很多税都复杂:分母是年平均工资,分子是在职职工人数乘 1.5% 减去实际安排人数。三个变量错一个,金额就差一截。
核心判断
- 结论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依据财税〔2015〕72 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边界不缴
一、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法定比例 | 1.5% |
| 计算基数 |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 工资上限 | 当地社平工资 2 倍 |
| 达 1% 未达 1.5% | 按 50% 缴 |
| 低于 1% | 按 90% 缴 |
| 30 人以下 | 免征 |
| 申报期 | 通常每年 6 月至 9 月 |
二、规则落点
财税〔2015〕72 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规定,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政策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 以上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安排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
在职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数。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对立观点与它们的软肋
一种说法是:安排残疾人要签正式劳动合同才算。理由是,劳务派遣、非全日制都不算。
另一种说法是:依法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即可。理由是,政策口径是「在编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分歧的落点:认定口径比很多人想的宽: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都算,包括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需计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不得重复)。但必须有实际用工、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记录,仅挂名不算。
四、边界条件
- 安排比例达 1.5%:不缴
- 工资超社平 2 倍:按 2 倍封顶
-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
- 劳务派遣残疾人:只能一方计入
- 新办企业:按实际月份折算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工资总额算错,多缴八万
事实:某公司上年在职职工 200 人,年平均工资 18 万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8 万元,2 倍为 16 万元。会计按实际年平均工资 18 万元计算:(200×1.5%-0)×18 万 = 54 万元。
争点: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 2 倍时,应如何计算残保金?
裁判逻辑:依据财税〔2015〕72 号,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该公司应按 16 万元计算:(200×1.5%)×16 万 = 48 万元。同时因安排比例为 0(低于 1%),按 90% 缴纳 43.2 万元。企业原按 54 万元全额缴纳,多缴 10.8 万元,可申请退还。
启示:残保金的公式里藏着一个封顶条款。工资越高的企业越要注意这条,否则按实际工资算,白交一大截。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 年初核定在职职工人数,含劳务派遣与季节性用工折算
- 核对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判断是否触及社平 2 倍封顶
-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留存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记录
- 判断适用哪一档减缴比例(50% 或 90%)
- 在职职工 30 人以下的,直接确认免征
- 在规定申报期内申报,逾期会产生滞纳金
七、失误的代价
- 工资未按 2 倍封顶:多缴
- 人数口径漏算派遣:少缴
- 残疾职工挂名:被认定虚假安置
- 未按期申报:滞纳金
常见追问
残保金计入什么科目?
计入「管理费用」。它属于政府性基金,不属于税金及附加,但作为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没有残疾人就不申报吗?
不行。即使应缴额为 0 或符合免征条件,多数地区仍要求按期申报,不申报会被认定未申报。
残保金有滞纳金吗?
有。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 5‰ 的滞纳金,与税收滞纳金标准不同,比例更高。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