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由承受方缴纳,这一点经常被搞反。企业买房产,买方交契税;企业卖房产,卖方不交。搞清这一条,一半的错误就避免了。另一半在计税依据上: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核心判断
- 结论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税率为 3% 至 5%。
- 依据《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边界税务机关核定
一、依据与适用条件
《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该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该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该法第六条规定了六类免征情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征收。
二、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谁签合同谁交。理由是,买卖双方都签了,各交一半。
另一种说法是:只有承受方交。理由是,契税是「承受」税,卖方不承担纳税义务。
分歧的落点: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承受方,即买方。实务中常出现合同约定「税费各付」或「卖方承担全部税费」,这只是民事约定,不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若卖方代缴后买方违约,卖方只能依合同追偿,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税。
三、量化判断标准
| 判断项 | 标准 |
|---|---|
| 基本税率 | 3% 至 5% |
| 个人首套 140㎡ 以下 | 1% |
| 个人首套 140㎡ 以上 | 1.5% |
| 个人二套 140㎡ 以下 | 1% |
| 个人二套 140㎡ 以上 | 2% |
| 计税依据 | 成交价格 |
四、反转点在哪里
- 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
- 以房抵债:视同转让,承受方缴
- 继承:法定继承免征
- 夫妻更名:免征
- 企业改制重组:符合条件可免
五、以案说法:合同写「税费各付」,卖方被追缴契税
事实:某公司出售一处厂房给另一企业,合同约定「一切税费由卖方承担」。买方未申报契税,税务机关向买方下达追缴通知,买方向卖方追偿。
争点:合同约定由卖方承担全部税费,能否改变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裁判逻辑:依据《契税法》第一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定义务人为买方。合同约定属于民事安排,不改变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向买方追缴契税及滞纳金合法;买方缴清后可依合同向卖方追偿。
启示:税法上的「纳税人」是法定的,合同能约定谁出钱,不能约定谁纳税。约定由对方承担,只是把「谁掏钱」转移了,「谁被追缴」没变。
六、把判断变成流程
- 明确承受方为纳税义务人,由买方申报
- 按合同成交价格申报,不按评估价或账面价
- 价格明显偏低的,提前准备正当理由说明
- 符合条件的免税情形,留存证明材料
- 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免税的,核对是否符合条件
- 缴纳后留存完税凭证,作为产权登记依据
七、失误的代价
- 由卖方申报:纳税主体错误
- 按账面净值申报:计税依据偏低
- 未申报先过户: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 免税条件不符:被追缴
常见追问
契税什么时候交?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应在办理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
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产要交契税吗?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需符合「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条件。
买房后又退房,契税能退吗?
在办理权属登记前退房的,可申请退还已缴契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需先办理注销登记,再申请退还。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