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的计税有个特殊之处:收入额先减除 20% 费用,再按 70% 计算,等于打了两次折。特许权使用费只减 20%,没有 70% 这一道。两者的预扣率都是 20%,区分错了会多扣或少扣。
核心判断
- 结论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减按 70% 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 20% 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不减按 70%。
-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边界10000×80%×70%×20%=1120 元
一、判断的量化门槛
| 判断项 | 标准 |
|---|---|
| 稿酬减除 | 20% 或 800 元 |
| 稿酬折减 | 再按 70% |
| 特许权使用费 | 仅减 20% |
| 预扣率 | 20% |
| 实际税负(稿酬) | 约 11.2% |
| 实际税负(特许权) | 16% |
二、规范依据与射程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同样的减除规则。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出书拿的钱都是稿酬。理由是,和出版有关的收入都按稿酬算。
另一种说法是:要看是出版还是许可使用。理由是,转让著作权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分歧的落点:区分标准是「作品是否出版发表」。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是稿酬;单纯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如授权影视改编、授权数字平台转载)而未出版发行的,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同一作者,两笔收入可能分属两个税目。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稿酬 1 万元:10000×80%×70%×20%=1120 元
- 特许权 1 万元:10000×80%×20%=1600 元
- 拍卖手稿:按特许权使用费
- 再版稿酬:另算一次
- 连载后出版:分次计算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两笔收入,一个税目搞错
事实:某作家本年取得两笔收入:一是出版小说获稿酬 10 万元,二是授权影视公司改编获授权费 20 万元。出版社与影视公司均按稿酬所得预扣个税。
争点:授权影视改编取得的收入,属于稿酬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裁判逻辑:税务机关认定,出版小说取得的 10 万元属于稿酬所得,应预扣 100000×80%×70%×20%=11200 元;授权影视改编属于提供著作权使用权,未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 200000×80%×20%=32000 元。影视公司按稿酬预扣少扣了 9600 元,被认定为应扣未扣。
启示: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只差一个「是否出版」,税负却差近五个百分点。合同名称写「授权使用」还是「出版」,直接影响税目。
六、动作分解
- 按合同性质判断是出版还是许可使用
- 稿酬计算三步走:减费用、乘 70%、乘 20%
- 特许权使用费只减费用,不乘 70%
- 同一作品再版、连载分别计算
- 留存出版合同、授权合同,区分税目
- 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多退少补
七、风险与后果
- 特许权按稿酬算:少扣税
- 稿酬忘了乘 70%:多扣税
- 再版未单独计算:合并错误
- 无合同支撑:税目认定困难
常见追问
稿酬所得要交增值税吗?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但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特许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需缴纳增值税,通常由支付方代扣或到税务机关代开。
连载和出书怎么算次数?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连载后出书的,另作为一次稿酬所得。
翻译作品按什么税目?
翻译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处理,属于作品的出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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