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境外缴了税,回国还要缴,但可以抵免。抵免方法有两种:分国不分项(按国家分别算限额)和不分国不分项(合并算限额)。选哪种,取决于各国税率差异。
核心判断
- 结论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边界产生超限额
一、算一遍就清楚
| 判断项 | 标准 |
|---|---|
| 抵免限额 | 境外所得 × 25% |
| 超限结转 | 5 年 |
| 方法选择 | 分国不分项 / 不分国不分项 |
| 锁定期 | 5 年 |
| 抵免凭证 | 境外完税证明 |
| 填报 | A108000 |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财税〔2017〕84 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该文件规定,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于以前年度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不包括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以及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分国计算最清楚。理由是,每个国家单独算,账目清楚。
另一种说法是:综合抵免更省税。理由是,高税国的超额抵免可以抵低税国的不足。
分歧的落点:两种方法的差异在「限额能否互借」。分国计算时,A 国缴多了只能在 A 国以后年度抵;不分国计算时,A 国缴多了可以抵 B 国的应纳税额。因此在多国经营、税率差异大时,不分国不分项通常更有利。但选择后五年内不能改,需要前瞻判断。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境外税率高于 25%:产生超限额
- 境外税率低于 25%:需补税
- 多国经营税率差异大:不分国更有利
- 简易抵免:符合条件可按 12.5% 计算
- 税收协定优惠:按协定税率
五、案例复盘:A 国多缴的税,抵不了 B 国的
事实:某企业分别在 A 国(税率 30%)和 B 国(税率 15%)设有分支机构。A 国所得 1000 万元,缴税 300 万元;B 国所得 1000 万元,缴税 150 万元。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
争点: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抵免结果有何差异?
裁判逻辑:分国计算:A 国抵免限额 250 万元,实缴 300 万元,可抵 250 万元,超限 50 万元结转;B 国抵免限额 250 万元,实缴 150 万元,可抵 150 万元,需补缴 100 万元。合计补税 100 万元。不分国计算:合并所得 2000 万元,合并限额 500 万元,实缴合计 450 万元,可全额抵免 450 万元,需补缴 50 万元。后者少缴 50 万元。
启示:分国计算是「一个国家的税只能抵这个国家的所得」,不分国是「境外的税一起抵」。税率有高有低时,后者能把高税国的超额用掉。
六、把判断变成流程
- 判断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是否需在我国纳税
- 收集境外完税证明,确认税额真实合法
- 测算两种抵免方法的结果,选择有利方案
- 选择后五年内保持一致,不随意变更
- 计算抵免限额,超限部分登记结转
- 填报 A108000 及附表,与主表核对
七、容易踩的坑
- 无完税证明:不得抵免
- 限额计算错误:多抵或少抵
- 五年内变更方法:不符合规定
- 超限未结转:以后年度少抵
常见追问
境外亏损能抵境内所得吗?
不能。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只能用同一国家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简易抵免是什么?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确认的,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12.5% 作为抵免额。
税收协定优惠怎么享受?
可按协定规定申请享受优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或由对方国家按协定给予减免。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