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和手续费能扣,但有三个前提:合同真实、支付对象合法、金额不超过 5%。三个前提缺一个,扣除就被否。而 5% 的计算基数,是「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核心判断
- 结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其他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保险代理)、15%(保险经纪)计算;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 计算限额。
- 依据财税〔2009〕29 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边界可现金,需代扣个税
一、算一遍就清楚
| 判断项 | 标准 |
|---|---|
| 一般企业限额 | 合同收入 5% |
| 保险企业 | 18% / 15% |
| 支付方式 | 除个人代理外须转账 |
| 对象要求 | 合法经营资格中介 |
| 排除对象 | 交易双方及雇员 |
| 发行证券佣金 | 不得扣除 |
二、规范依据与射程
财税〔2009〕29 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该文件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 计算限额。
该文件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给中间人的钱都能算佣金。理由是,介绍了业务,付点好处费很正常。
另一种说法是:对方要有合法经营资格。理由是,付给交易对方员工的,不算佣金。
分歧的落点:佣金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付给客户采购经理的「介绍费」,不属于佣金,且可能构成商业贿赂,不仅不能扣除,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这是佣金与回扣的分界线。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付给个人代理:可现金,需代扣个税
- 付给交易对方员工:不属佣金
- 无合同:不得扣除
- 超 5% 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
- 冲减合同金额:不符合规定
五、案例复盘:三百万介绍费,一分没扣成
事实:某公司为取得一笔 3000 万元订单,向中间人支付介绍费 300 万元,占合同金额 10%,以现金支付,无书面合同,中间人为客户方的业务经理。
争点:支付给交易对方员工的介绍费,能否作为佣金税前扣除?
裁判逻辑:依据财税〔2009〕29 号,佣金的对象限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该笔支付对象为客户方业务经理,属于交易对方雇员,不属于佣金;且以现金支付、无合同,不符合扣除条件。300 万元全额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75 万元。此外,该行为可能涉嫌商业贿赂。
启示:佣金付给「帮你介绍生意的人」,回扣付给「能决定给你生意的人」。前者是费用,后者是风险。
六、动作分解
- 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居间/代理合同
- 核实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 除个人代理外,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支付
- 取得发票,个人代开的需代扣个税
- 计算 5% 限额,超限部分不做扣除
- 不得以佣金冲减合同收入
七、容易踩的坑
- 付给交易对方员工:不得扣除,涉贿赂风险
- 现金支付:不得扣除
- 无合同:不得扣除
- 超限额扣除:补税
常见追问
佣金和回扣怎么区分?
佣金付给独立中介,有合同、有发票、可入账;回扣付给交易对方的经办人,通常无合同、账外支付,属违法。
个人中介的佣金怎么扣个税?
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年度汇算并入综合所得。
超过 5% 的部分能结转吗?
不能。佣金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