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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5% 与 12% 之间的账务与个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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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5% 与 12% 之间的账务与个税差异

公积金比例是一个可以在 5% 到 12% 之间自己选的数。选高的,单位成本上升、员工到手减少但账户增加;选低的,反之。

这个选择不只是成本问题,还牵涉个税: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只有在规定幅度内才能在计算个税时扣除,超出部分要并入工资薪金。

核心判断

  • 结论2026 住房公积金年度(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北京继续执行 5% 至 12% 的缴存比例,单位可自主确定;月缴存基数上限 36,348 元,下限 2,540 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下限为 1,778 元。单位与个人同比例缴存。
  •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16 条、第 18 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2026 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方面,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计缴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财税〔2006〕10 号)。
  • 边界超过 12% 比例或超过基数上限缴存的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应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计税;单位缴存超限部分同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两个数字,两个边界

项目2026 住房公积金年度说明
缴存比例5%–12%单位自主确定,单位与个人同比例
月缴存基数上限36,348 元超过部分不计入基数
月缴存基数下限2,540 元与 2025 年度一致
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下限1,778 元另行规定

基数的确定口径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当月工资计算,调入职工按调入当月工资计算。

二、5% 与 12%,差多少

以月工资 20,000 元为例,单位与个人同比例缴存,两档的差别如下。

比例单位月缴个人月缴月合计入账单位年成本
5%1,000 元1,000 元2,000 元12,000 元
12%2,400 元2,400 元4,800 元28,800 元
差额1,400 元1,400 元2,800 元16,800 元

对员工而言,个人多缴的 1,400 元并没有消失,而是进了个人账户;同时因为缴存在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当期个税反而略降。这也是不少企业把公积金当作薪酬结构的一部分来安排的原因。

三、个税扣除的两条红线

公积金在个税前扣除,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比例不超过 12%,基数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任一条超了,超出部分并入工资薪金。

  • 比例超限:单位按 15% 缴存,超出的 3% 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 基数超限:按实发工资 50,000 元作基数,超过上限的部分对应的缴存额不得扣除。
  • 只给部分人缴:选择性为高管高比例缴存,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分配,需还原处理。
  • 单位部分未计入:单位缴存部分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应计入个税计税依据中的免税项目核算,不能直接忽略。

第二条最容易出错。企业按实发工资乘以比例缴存,看起来规整,实际上基数早就超过了上限。

四、一家公司调整比例的过程

背景:某北京软件公司 30 人,原按 12% 缴存,基数按实发工资计算,部分高管月薪 5 万元。

变化:2025 年税务核查时发现,高管公积金基数超过上限,超出部分对应的单位与个人缴存额未并入个税。

结果:补扣个人所得税 4.2 万元,加收滞纳金;企业同时调整缴存基数为上限口径,比例维持 12%。

启示:比例合法、基数超限,仍然不合规。公积金的合规点有两个,不是只有一个。

五、每年调整期的动作

  1. 确认本单位缴存比例,并在年度基数申报时一并调整
  2. 核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按上限,低于下限的按下限
  3. 核对单位与个人缴存额是否同比例、同基数
  4. 检查个税申报中公积金扣除额是否与缴存额一致
  5. 留存基数核定表与职工签字确认记录

常见问题

Q1:北京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自己定吗?

可以在 5% 至 12% 之间自主确定,单位与个人同比例缴存。比例在年度基数申报时一并申报,年度内调整需按规定办理。

Q2:公积金基数上限是多少?

2026 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36,348 元,下限为 2,540 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下限为 1,778 元。

Q3:公积金超过 12% 要交个税吗?

要。超过 12% 比例或超过基数上限缴存的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应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计税。单位超限缴存部分同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Q4: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算工资吗?

在限额内属于免税项目,不计入个税;超限部分视为工资薪金。账务上单位缴存部分计入成本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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