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散的公司,谁能让更多人把票委托给自己,谁就掌握了股东会。这套操作叫表决权征集,在上市公司有明确规则,在非上市公司则主要靠协议。规则边界在哪里,很多人并不清楚。
核心判断
- 结论上市公司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限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及投资者保护机构,且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征集。
- 依据证券法第 90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边界构成有偿征集,违规
一、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征集应当放开。理由是,征集能让分散股东的意见被集中表达,提高治理效率,是有益机制。
另一种说法是:征集容易被滥用。理由是,有偿征集实质是买卖投票权,会让决议结果取决于谁出价高,而非谁的股份多。
分歧的落点:法律的分界线是「有偿」与「公开」。非上市公司逐一征得委托、不给对价,通常合法;公开征集并支付对价,则可能构成违规甚至影响决议效力。
二、规则落点
证券法第 90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该条同时规定,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这是区分合法征集与收买投票权的核心界限。
民法典第 161 条、第 165 条规定了委托代理与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公司法第 118 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用数字说话
| 判断项 | 标准 |
|---|---|
| 上市公司征集人 | 董事会、独立董事、1% 以上股东、投保机构 |
| 禁止行为 | 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 |
| 委托书要件 | 代理人、事项、权限、期间、签名 |
| 非上市公司 | 可逐一委托,不得有偿收买 |
| 撤回 | 委托人可随时撤回委托 |
| 效力 | 违规征集可能影响决议效力 |
四、边界条件
- 支付费用换取委托:构成有偿征集,违规
- 逐一签署委托书:非上市公司通常合法
- 委托书未载明权限:代理人越权部分无效
- 委托人撤回委托:表决按撤回后状态认定
- 征集材料存在虚假陈述:可能影响决议效力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花钱买委托,决议被撤销
事实:某公司改选董事会,一方股东以每份委托书支付 5000 元的方式,取得多名小股东的授权,据此形成多数表决通过决议。另一方股东起诉请求撤销。
争点:有偿取得表决权委托,是否影响决议效力?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表决权委托,实质是收买投票权,违反表决权行使的忠实义务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虽非上市公司不直接适用证券法第 90 条,但该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表决不应计入。扣除该部分表决权后,决议未达通过比例,判决撤销。
启示:表决权可以委托,但不能买卖。一旦对价出现,委托的性质就从「代理」变成了「交易」,决议也跟着不稳。
六、落地动作
- 制定统一的授权委托书模板,载明权限与期间
- 逐一取得股东签署,留存身份证明
- 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或变相利益
- 征集材料如实披露,不作虚假陈述
- 会议签到与委托书核验同步进行
- 对撤回委托的,及时更新表决统计
七、风险清单
- 有偿征集:表决可能被排除,决议被撤销
- 委托书要素不全:代理权限受质疑
- 虚假陈述:构成欺诈,决议效力受损
- 未核验身份:代签或伪造委托书
常见追问
非上市公司能公开征集吗?
可以逐一征得委托,但不得有偿收买,也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手段。
委托书能撤销吗?
可以。委托人可在表决前撤回委托,撤回后按本人意愿表决。
可以委托多人吗?
同一股东对同一事项只能委托一人,重复委托的以后一份有效或按公司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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