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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案例拆解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能不能只买一半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能不能只买一半

转让方要卖 20%,其他股东说「我只想买 10%」。这时能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实务中分歧很大。允许部分行使,转让方可能卖不掉剩余部分;不允许,其他股东可能被迫超出能力购买。

核心判断

  • 结论整体转让时,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整体行使,部分行使需转让方同意。
  • 依据公司法第 84 条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明确是否可以部分行使。
  • 边界剩余部分可另行转让,需再次通知

一、规则落点

公司法第 84 条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明确是否可以部分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18 条要求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因素,隐含「数量」是同等条件的组成部分,部分行使可能不构成同等条件。

公司法第 84 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这是多人行使的分配规则,不同于单人部分行使。

二、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应当允许部分行使。理由是,股东资金能力有限,强制整体购买实质剥夺其权利。

另一种说法是:部分行使损害转让方。理由是,剩余股权难以出手,等于被迫继续持有。

分歧的落点:司法倾向以「整体行使为原则、部分行使需同意」处理。转让方同意的,可以部分行使;不同意的,其他股东要么整体购买,要么放弃。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判断项标准
整体转让原则上整体行使,部分行使需转让方同意
多人行使协商确定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剩余部分转让方可另行转让,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意方式建议书面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章程约定可在章程中明确是否允许部分行使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转让方同意部分行使:剩余部分可另行转让,需再次通知
  • 其他股东资金不足:可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使,或引入合作方
  • 章程明确允许部分行使:按章程执行,转让方受约束
  • 转让导致控制权变更:其他股东更倾向整体行使,谈判空间小

五、实务中的一次判断:只买一半,转让方拒绝后转让给第三方

事实:某股东拟转让 20% 股权给第三方,另一名股东主张按 10%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拒绝,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争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被拒绝,转让是否有效?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优先购买权应整体行使,部分行使需转让方同意。转让方拒绝后,其他股东未在期限内整体行使,视为放弃,转让有效。

启示:优先购买权是「要么全买、要么不买」的权利,不是「想买多少买多少」。资金不够时,联合其他股东比单方主张部分行使更实际。

六、怎么落到纸面

  1. 在章程中明确是否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2. 通知中说明整体转让的要求与期限
  3. 其他股东主张部分行使的,要求其书面提出并取得转让方同意
  4. 多人行使时组织协商,形成书面分配方案
  5. 剩余部分另行转让的,重新履行通知程序
  6. 留存全部往来文件,避免程序争议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允许部分行使未书面确认:事后争议,转让效力受质疑
  • 剩余部分未重新通知:程序瑕疵,转让可能被撤销
  • 多人分配方案不清:股东之间产生纠纷
  • 章程未约定:适用一般规则,可能不符合各方预期

常见追问

多个股东都想买怎么办?

先协商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的出资比例分配。

部分行使被拒绝后还能反悔吗?

需在答复期限内整体行使,逾期视为放弃。

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允许部分行使吗?

可以,章程可以作出更灵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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