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要卖 20%,其他股东说「我只想买 10%」。这时能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实务中分歧很大。允许部分行使,转让方可能卖不掉剩余部分;不允许,其他股东可能被迫超出能力购买。
核心判断
- 结论整体转让时,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整体行使,部分行使需转让方同意。
- 依据公司法第 84 条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明确是否可以部分行使。
- 边界剩余部分可另行转让,需再次通知
一、规则落点
公司法第 84 条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明确是否可以部分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18 条要求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因素,隐含「数量」是同等条件的组成部分,部分行使可能不构成同等条件。
公司法第 84 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这是多人行使的分配规则,不同于单人部分行使。
二、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应当允许部分行使。理由是,股东资金能力有限,强制整体购买实质剥夺其权利。
另一种说法是:部分行使损害转让方。理由是,剩余股权难以出手,等于被迫继续持有。
分歧的落点:司法倾向以「整体行使为原则、部分行使需同意」处理。转让方同意的,可以部分行使;不同意的,其他股东要么整体购买,要么放弃。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整体转让 | 原则上整体行使,部分行使需转让方同意 |
| 多人行使 | 协商确定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
| 剩余部分 | 转让方可另行转让,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
| 同意方式 | 建议书面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
| 章程约定 | 可在章程中明确是否允许部分行使 |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转让方同意部分行使:剩余部分可另行转让,需再次通知
- 其他股东资金不足:可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使,或引入合作方
- 章程明确允许部分行使:按章程执行,转让方受约束
- 转让导致控制权变更:其他股东更倾向整体行使,谈判空间小
五、实务中的一次判断:只买一半,转让方拒绝后转让给第三方
事实:某股东拟转让 20% 股权给第三方,另一名股东主张按 10%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拒绝,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争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被拒绝,转让是否有效?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优先购买权应整体行使,部分行使需转让方同意。转让方拒绝后,其他股东未在期限内整体行使,视为放弃,转让有效。
启示:优先购买权是「要么全买、要么不买」的权利,不是「想买多少买多少」。资金不够时,联合其他股东比单方主张部分行使更实际。
六、怎么落到纸面
- 在章程中明确是否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 通知中说明整体转让的要求与期限
- 其他股东主张部分行使的,要求其书面提出并取得转让方同意
- 多人行使时组织协商,形成书面分配方案
- 剩余部分另行转让的,重新履行通知程序
- 留存全部往来文件,避免程序争议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允许部分行使未书面确认:事后争议,转让效力受质疑
- 剩余部分未重新通知:程序瑕疵,转让可能被撤销
- 多人分配方案不清:股东之间产生纠纷
- 章程未约定:适用一般规则,可能不符合各方预期
常见追问
多个股东都想买怎么办?
先协商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的出资比例分配。
部分行使被拒绝后还能反悔吗?
需在答复期限内整体行使,逾期视为放弃。
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允许部分行使吗?
可以,章程可以作出更灵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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