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规避手法:上层转让、分步交易与增资替代
是否构成规避,判断标准是「交易实质是否等同于股权转让」。转让上层股权导致间接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可能被认定为规避;分步交易在短期内完成且互为条件的,可能被合并看待;以增资代替转让,若新股东取得控制权且原股东同步退出,同样可能被穿透。
对外转让不再需要「过半数同意」,通知怎么做才有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内容不完整或存在虚假,可能导致优先购买权行使受阻或转让被撤销。章程可以对通知程序作出更严格的约定。
「同等条件」到底包括什么:价格之外的五个变量
同等条件应以转让方与第三方约定的交易条件为准,主要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与期限、担保安排、交割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额外承诺(如增资、提供资源)。附加条件显著影响交易价值的,应折算为价格或单独列明。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能不能只买一半
整体转让时,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整体行使,部分行使需转让方同意。多名股东同时行使的,按协商或出资比例分配,此时每个股东实际取得的比例可能小于其主张,但不属于「部分行使」。
离婚分割股权:财产能分,股东资格不一定能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其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分割转让所得;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司法拍卖取得股权:便宜,但可能买到麻烦
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股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取得所有权,可持裁定办理工商变更。但买受人需注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程序中应通知);股权的出资瑕疵、权利负担不因拍卖而消灭;拍卖价款一般不包含未缴出资。
股权质押:平仓线、处分限制与代持风险
股权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登记不发生效力。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股权,经质权人同意的转让所得应提前清偿或提存。质权人处分质押股权时,需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质押股权系代持,实际出资人通常无法对抗善意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