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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案例拆解

让与担保:签了转让协议,其实是借钱抵押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让与担保:签了转让协议,其实是借钱抵押

让与担保的做法是:借款时把股权先过户到出借人名下,还款后再过户回来。形式上是一次股权转让,实质上是担保。这种安排在过去争议很大,九民纪要之后态度明确:合同有效,但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股权,只能就股权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

核心判断

  • 结论让与担保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果。
  •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71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边界股权应返还,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过户即取得所有权。理由是,股权已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应认定为转让。

另一种说法是:实质是担保。理由是,双方真实意思是担保,不能因形式过户而改变性质。

分歧的落点:司法采用「合同有效、效果受限」的处理:承认担保安排,但否定债权人直接取得所有权,避免流质条款损害债务人利益。

二、规则是怎么写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71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该纪要同时明确,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民法典第 401 条、第 428 条对抵押、质押中的流质条款作出限制,让与担保的处理与之保持一致。

三、量化判断标准

判断项标准
合同效力有效,但流质条款无效
股权归属不产生转让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
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公示过户登记构成担保的公示方式
清算义务变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应返还债务人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债务人按期清偿:股权应返还,需办理变更登记
  •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申请拍卖,但不能直接取得
  • 股权价值大幅上涨:债务人可主张清算,返还超额部分
  • 存在其他债权人:让与担保的优先性可能受质疑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过户到出借人名下的股权,被认定为担保

事实:某股东向出借人借款 2000 万元,将 30% 股权过户至出借人名下,约定还款后返还。到期未还,出借人主张股权归其所有。

争点:已过户的股权,出借人能否直接取得所有权?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双方真实意思是担保,过户仅为公示方式。约定到期不还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出借人只能就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超出债权部分返还股东。

启示:让与担保是「形式转让、实质担保」。签这种协议时,双方都要清楚:过户不等于拿走,清算才是终点。

六、把判断变成流程

  1. 在协议中明确担保性质与清算义务
  2. 约定还款后的返还程序与费用承担
  3. 避免约定「到期不还即归债权人所有」
  4. 办理过户登记,形成公示效果
  5. 违约时通过拍卖、变卖实现债权,保留清算记录
  6. 注意其他债权人对该安排的质疑

七、风险清单

  • 流质条款:该部分约定无效
  • 未约定清算:超额部分返还产生争议
  • 税务处理不清:过户与返还可能被认定为两次转让
  • 其他债权人异议:优先受偿顺序受挑战

常见追问

让与担保需要办理登记吗?

股权让与担保通常通过过户登记公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过户时要交税吗?

形式转让可能被税务机关按转让征税,需提前沟通并提供担保协议。

还款后对方不返还怎么办?

可依协议起诉要求返还并办理变更登记。

标签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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