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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案例拆解

名股实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看三个特征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名股实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看三个特征

名股实债的结构是:资金以股权形式进入,但约定固定回报、到期回购、不参与经营。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说是借款,公司说是股权投资。认定的结果决定了他能不能要求还本付息,也决定了公司破产时的清偿顺序。

核心判断

  • 结论认定名股实债通常看三个特征:是否约定固定回报且不与经营业绩挂钩、是否约定到期回购或强制退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名股实债的规定指出,实践中应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投资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约定固定收益、是否约定回购等因素综合判断。
  • 边界更可能被认定为股权投资

一、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登记为股东就是股东。理由是,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外部关系应按股东处理。

另一种说法是:应看经济实质。理由是,固定回报加回购,实质是借贷,按股东处理对投资人显失公平。

分歧的落点:司法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内部按真实意思认定债权;外部涉及债权人利益时,登记股东仍可能承担股东责任。这种「内外有别」是名股实债最尴尬的地方。

二、规则落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名股实债的规定指出,实践中应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投资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约定固定收益、是否约定回购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 667 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以及第 146 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认定名股实债的主要依据。

公司法第 4 条确认股东按出资享有资产收益权,若投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回报,与股东特征不符。

三、用数字说话

判断项标准
固定回报按固定利率或金额支付,不与业绩挂钩
回购安排约定到期或特定条件下按本金加收益回购
参与经营是否委派董事、参与决策、承担经营风险
内部认定倾向于按债权处理,支持还本付息
外部责任登记股东仍可能被要求承担出资责任

四、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投资人参与经营并承担风险:更可能被认定为股权投资
  • 回报与业绩挂钩:不具备债权特征
  • 公司进入破产:债权认定影响清偿顺序,争议集中
  • 涉及外部债权人:登记股东可能被追加责任

五、案例复盘:固定回报加回购,被认定为借款

事实:某投资方以增资方式投入 3000 万元,约定每年按 12% 收取固定收益,三年后由控股股东回购,不参与经营。公司未按期支付收益,投资方起诉要求还本付息。

争点:该投资是股权还是债权?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固定回报、到期回购、不参与经营三个特征明显,双方真实意思为借贷。判令公司偿还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利率超过法定上限部分不予支持。

启示:名股实债的核心矛盾是「想要股权的形式,债权的安全」。真出事时,法院会按实质判,但对外仍可能按登记追责。

六、怎么落到纸面

  1. 明确交易性质,避免条款自相矛盾
  2. 若为债权安排,直接采用借款合同,减少争议
  3. 若为股权投资,取消固定回报与强制回购
  4. 登记为股东的,评估对外责任风险
  5. 约定破产、清算时的处理方式
  6. 涉及大额资金的,事前取得法律意见

七、风险清单

  • 性质不清:争议时认定结果不确定
  • 外部责任:登记股东被追加出资责任
  • 利率超限:超过法定上限部分不受保护
  • 破产清偿:债权认定影响回收率

常见追问

名股实债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认定为债权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可扣除;认定为股权的,股息不得扣除。

可以约定固定分红吗?

可以约定优先分红,但不得脱离可分配利润,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投资人要承担股东责任吗?

对外可能承担,内部可依协议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标签 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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