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的结构是:资金以股权形式进入,但约定固定回报、到期回购、不参与经营。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说是借款,公司说是股权投资。认定的结果决定了他能不能要求还本付息,也决定了公司破产时的清偿顺序。
核心判断
- 结论认定名股实债通常看三个特征:是否约定固定回报且不与经营业绩挂钩、是否约定到期回购或强制退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名股实债的规定指出,实践中应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投资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约定固定收益、是否约定回购等因素综合判断。
- 边界更可能被认定为股权投资
一、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登记为股东就是股东。理由是,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外部关系应按股东处理。
另一种说法是:应看经济实质。理由是,固定回报加回购,实质是借贷,按股东处理对投资人显失公平。
分歧的落点:司法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内部按真实意思认定债权;外部涉及债权人利益时,登记股东仍可能承担股东责任。这种「内外有别」是名股实债最尴尬的地方。
二、规则落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名股实债的规定指出,实践中应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投资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约定固定收益、是否约定回购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 667 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以及第 146 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认定名股实债的主要依据。
公司法第 4 条确认股东按出资享有资产收益权,若投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回报,与股东特征不符。
三、用数字说话
| 判断项 | 标准 |
|---|---|
| 固定回报 | 按固定利率或金额支付,不与业绩挂钩 |
| 回购安排 | 约定到期或特定条件下按本金加收益回购 |
| 参与经营 | 是否委派董事、参与决策、承担经营风险 |
| 内部认定 | 倾向于按债权处理,支持还本付息 |
| 外部责任 | 登记股东仍可能被要求承担出资责任 |
四、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投资人参与经营并承担风险:更可能被认定为股权投资
- 回报与业绩挂钩:不具备债权特征
- 公司进入破产:债权认定影响清偿顺序,争议集中
- 涉及外部债权人:登记股东可能被追加责任
五、案例复盘:固定回报加回购,被认定为借款
事实:某投资方以增资方式投入 3000 万元,约定每年按 12% 收取固定收益,三年后由控股股东回购,不参与经营。公司未按期支付收益,投资方起诉要求还本付息。
争点:该投资是股权还是债权?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固定回报、到期回购、不参与经营三个特征明显,双方真实意思为借贷。判令公司偿还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利率超过法定上限部分不予支持。
启示:名股实债的核心矛盾是「想要股权的形式,债权的安全」。真出事时,法院会按实质判,但对外仍可能按登记追责。
六、怎么落到纸面
- 明确交易性质,避免条款自相矛盾
- 若为债权安排,直接采用借款合同,减少争议
- 若为股权投资,取消固定回报与强制回购
- 登记为股东的,评估对外责任风险
- 约定破产、清算时的处理方式
- 涉及大额资金的,事前取得法律意见
七、风险清单
- 性质不清:争议时认定结果不确定
- 外部责任:登记股东被追加出资责任
- 利率超限:超过法定上限部分不受保护
- 破产清偿:债权认定影响回收率
常见追问
名股实债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认定为债权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可扣除;认定为股权的,股息不得扣除。
可以约定固定分红吗?
可以约定优先分红,但不得脱离可分配利润,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投资人要承担股东责任吗?
对外可能承担,内部可依协议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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