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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研究

追索扣回:造假之后已行权的收益能追回吗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追索扣回:造假之后已行权的收益能追回吗

激励计划里最没人愿意读的一条,是追索扣回。它在设计时像是多余的防御,等财务造假曝光、高管套现离场,才发现这是唯一能把钱要回来的依据。没有这一条,公司只能眼看着几年的激励变成对造假的奖励。

核心判断

  • 结论激励对象存在财务造假、重大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时,公司可依协议约定追回已归属或已行权的权益及其收益。
  • 依据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追索扣回条款属于对违约后果的约定。
  • 边界只能依侵权或违约另行主张,举证困难

一、一个真实的争议:财务造假曝光,公司追回期权收益

事实: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参与虚增收入,期间行权取得收益 600 万元。造假曝光后,公司依激励计划的追索条款要求返还全部收益。

争点:已行权并出售的期权收益,能否追回?

裁判逻辑:激励计划明确约定,激励对象存在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追回已行权权益所得。法院认为该条款有效,且造假行为与业绩考核条件成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返还全部收益。该高管另被行政处罚并承担刑事责任,追回款项不影响其他责任的承担。

启示:追索条款写在计划里的时候,没人觉得会用上。真用上那天,它是唯一能把钱要回来的依据。设计激励方案时,这一条不能省。

二、规则落点

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追索扣回条款属于对违约后果的约定。

公司法第 18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激励计划中设置追索扣回条款。激励对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追回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并可追回已行使权益所得。

会计上,追回已确认的股份支付需按前期差错更正或依约定处理。涉及已披露财务数据调整的,需履行相应审批与披露程序。

三、用数字说话

判断项标准
触发情形财务造假、重大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追回范围未行权部分注销,已行权部分追回收益
协议依据须有明确条款,否则难以执行
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强制设置
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
执行难点权益已转让的,追回对象转为折价赔偿

四、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应当全面追回。理由是,造假期间取得的业绩本就不真实,基于虚假业绩归属的权益缺乏合法基础,全部追回才符合公平。

另一种说法是:追回范围应有限度。理由是,员工已付出劳动、已缴纳税款,全额追回可能过度惩罚,且执行中难以量化造假与业绩的因果关系。

分歧的落点:多数方案采用「区分归属期」的处理:造假期间的批次全部追回,造假前后的批次按实际贡献保留。这样既回应了公平,也降低了执行阻力。协议应预先写明这一区分规则。

五、反转点在哪里

  • 协议未约定追索:只能依侵权或违约另行主张,举证困难
  • 权益已转让给第三人:无法返还原物,只能主张赔偿
  • 造假行为已过追诉期:仍可依合同主张,不受刑事追诉期限制
  • 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影响追索,按协议执行
  • 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可能减轻激励对象责任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1. 在激励计划与授予协议中写入追索扣回条款
  2. 明确触发情形、追回范围与计算方式
  3.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与举证责任分配
  4. 建立违规行为的调查与认定流程
  5. 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追索扣回的执行情况
  6. 留存行权、转让、纳税的完整记录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无追索条款:只能另案主张,举证困难、周期漫长
  • 条款过于笼统:触发情形不明,难以适用
  • 权益已转让:无法返还原物,只能折价赔偿
  • 执行不到位:监管问询,影响公司治理评价

常见追问

只有造假才能追回吗?

不止。协议可约定严重违纪、违反竞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但需具体明确,否则难以适用。

离职后还能追吗?

可以。追索权不因劳动关系终止而消灭,按协议约定与诉讼时效执行。

追回的收益要交税吗?

原已缴税的部分可申请退还或抵减,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提供追回凭证。

标签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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