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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股权收购:50% 与 85% 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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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50% 与 85% 两条线

股权收购想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过两条线:收购的股权比例不低于 50%,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 85%。前者决定「够不够大」,后者决定「是不是换股」。两条线都过,才能递延所得。

核心判断

  • 结论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同时符合合理商业目的、12 个月内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 12 个月内不转让股权等条件。
  • 依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 边界可适用

一、量化判断标准

判断项标准
股权比例下限50%
股权支付下限85%
经营连续性12 个月
原主要股东锁定期12 个月
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
一般性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

二、规则落点

财税〔2009〕59 号文件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14〕109 号文件规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的规定,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调整为 50%。

财税〔2009〕59 号文件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该文件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规定,企业发生股权收购,应准备相关证据资料证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由收购方在完成重组业务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五项通用条件,包括合理商业目的、比例要求、经营连续性、股权支付比例与 12 个月不转让股权。

三、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收购 30% 也能递延。理由是,交易金额很大。

另一种说法是:必须达到 50%。理由是,比例不够就不行。

分歧的落点:50% 是 2014 年从 75% 下调而来的,很多人还在用旧标准。但即使达到 50%,还要过 85% 的股权支付线。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收购 60% 股权,对价中现金占 30%,股权支付占 70%,两条线过了一条,仍不能适用特殊性处理。此外,被收购企业原主要股东在 12 个月内转让取得的收购方股权,也会导致条件不成立。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收购 55% 股权、全股权支付:可适用
  • 收购 45% 股权:不适用
  • 股权支付 80%:不适用
  • 12 个月内转让取得股权:补税
  • 分步收购累计达 50%:需判断是否属于同一重组
  • 收购后改变经营:不符合条件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比例够了,支付方式不够

事实:A 公司收购 B 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 60% 股权,交易总价 2 亿元,其中现金 6000 万元、A 公司股权 1.4 亿元,股权支付比例 70%。A 公司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争点:股权支付比例不足 85%,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裁判逻辑:依据财税〔2009〕59 号,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股权比例不低于 50%、股权支付不低于 85%。本案股权比例 60% 达标,但股权支付比例 70% 未达标,不能适用特殊性处理。应按一般性处理:B 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公允价值 2 亿元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A 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 2 亿元确定。

启示:50% 决定「算不算重组」,85% 决定「能不能递延」。两条线,缺一条都不行。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1. 核对收购股权比例是否达到 50%
  2. 设计对价结构,确保股权支付不低于 85%
  3. 准备合理商业目的说明
  4. 约定原主要股东 12 个月内不转让
  5. 确认收购后 12 个月内不改变实质经营
  6. 在重组当年汇算清缴时报送备案资料
  7. 测算两种处理下的税负差异,选择最优方案

七、风险与后果

  • 比例未达 50%:不适用特殊性处理
  • 股权支付不足 85%:立即缴税
  • 分步交易未合并判断:认定错误
  • 备案资料不全:优惠被否

常见追问

分步收购怎么算比例?

同一控制下、连续 12 个月内分步交易,通常合并判断是否构成一项重组。

现金对价多一点可以吗?

会导致股权支付比例低于 85%,不能适用特殊性处理。

被收购企业亏损能结转吗?

股权收购下被收购企业仍存续,其亏损由自身结转,不因收购改变。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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