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股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三个硬条件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且重组后十二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新股权。
集团内部划转:109 号文的账面净值路径
财税〔2014〕109号规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双方均未确认损益的前提下,
债务重组:一般性处理与特殊性处理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处理下,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一般性与特殊性,差在哪
债务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处理下,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划转:109 号文的四个条件
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符合合理商业目的、12 个月内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会计未确认损益四个条件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按原账面净值确定。
合并:特殊性处理的五个条件
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分立:股东不变、比例不变
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股权收购:50% 与 85% 两条线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划转:三条路径,三种税负
条件包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税为主要目的、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且限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基础设施 REITs:一条链上的四次纳税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项目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