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 2020 年施行后,绝大多数税目改为从价计征,按销售额乘税率。但仍有部分税目从量计征,按销售数量乘单位税额。选错计征方式,税额会差很多。
核心判断
- 结论资源税对列举的税目征收,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
- 依据《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 边界从价计征
一、规则落点
《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资源税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该表列明了各税目的税率形式与幅度。
《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该条规定,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开采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第七条规定了减征情形,包括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 20%,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 30%,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 30%。
二、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按销售额乘税率就行。理由是,从价计征是主流。
另一种说法是:部分税目仍从量。理由是,要看税目税率表。
分歧的落点:从价与从量的差别在于「价格波动的影响」。从价计征下,价格上涨,税额同步上升;从量计征下,税额与价格无关,只与数量相关。对于价格波动大的矿产品,从量计征在企业效益好时税负相对轻;反之,价格低迷时从价计征更有利。但计征方式由税法确定,不由企业选择,只能按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用数字说话
| 判断项 | 标准 |
|---|---|
| 从价计征 | 销售额 × 税率 |
| 从量计征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
| 计税依据 | 不含增值税 |
| 自用 | 视同销售缴纳 |
| 连续生产自用 | 不缴纳 |
| 低丰度油气田 | 减征 20% |
| 衰竭期矿山 | 减征 30% |
四、边界条件
- 一般矿产品:从价计征
- 地热、矿泉水:从量计征
- 自用于连续生产:不缴资源税
- 自用于其他用途:视同销售
- 衰竭期矿山:减征 30%
- 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还是分别计算,看规定
五、以案说法:自用也视同销售
事实:某矿山企业开采原矿 10 万吨,其中对外销售 7 万吨,自用于冶炼 3 万吨(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企业仅就销售部分申报资源税。
争点:开采的应税产品自用,是否需缴纳资源税?
裁判逻辑:依据《资源税法》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缴纳资源税;但开采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该企业自用的 3 万吨用于冶炼,若冶炼产品不属于应税产品,则该自用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若属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则不缴。企业需按实际用途判断,未申报部分应补缴。
启示:资源税看的是「开采出来多少」,不是「卖了多少」。自用,只要不是连续生产,一样要缴。
六、动作分解
- 对照税目税率表确认适用税率与计征方式
- 从价的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算
- 从量的按销售数量与自用数量计算
- 区分自用是否属于连续生产
- 核对是否符合减免情形
- 按月申报,与增值税同期
- 留存销售合同、出库单、产量台账
七、失误的代价
- 自用未申报:少缴税款
- 计税依据含增值税:多缴
- 减免条件不符:被追缴
- 税目归类错误:税率适用错误
常见追问
水资源税要缴吗?
水资源税在部分地区试点,不属于资源税法统一征收范围。
外购矿产品再销售要缴吗?
不需要。资源税只对开采环节征收。
减免要备案吗?
一般需留存资料备查,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