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期末留抵税额可以退,一边是出口货物可以退,很多财务下意识认为「两个都能退」。实际上这两项政策有明确的适用顺序和互斥规则,弄错就是重复退税。
核心判断
- 结论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边界合规
一、规则是怎么写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既有出口业务又有内销业务的,应分别核算,留抵退税额的计算应与出口退(免)税申报相衔接,不得重复计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留抵是留抵,出口是出口,各算各的。理由是,两笔进项本来就不同。
另一种说法是:同一笔进项只能退一次。理由是,顺序错了会重复退。
分歧的落点:关键在于「同一笔进项税额有没有被用两次」。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的,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已参与免抵退计算:先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抵不完的部分退税;抵减掉的部分形成「免抵税额」,这部分进项已经被使用,剩余留在账上的才是留抵。因此,允许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又申请留抵退,但留抵退的计算基数是免抵退处理后的期末留抵,不是原始进项。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的,其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已直接退还,这部分进项不得再用于计算留抵退税,必须单独划分。
三、判断的量化门槛
| 判断项 | 标准 |
|---|---|
| 生产企业 | 可同申报期办理免抵退与留抵退 |
| 外贸企业 | 出口对应进项不得用于留抵退税 |
| 留抵退税基数 | 免抵退处理后的期末留抵 |
| 进项构成比例 | 按已抵扣的专票、缴款书等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的比例 |
| 顺序 | 先免抵退,后留抵退 |
| 后续处理 | 收到退税当期冲减期末留抵 |
| 重复退税 | 按骗取退税处理 |
四、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生产企业,先免抵退再算留抵:合规
- 外贸企业将出口进项计入留抵:重复退税
- 免抵退后仍有留抵:可就剩余部分申请
- 未分别核算出口与内销进项:无法准确划分
- 同一笔进项两次申报:构成骗取退税
- 留抵退税后再次抵扣:需冲减,否则重复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被算了两次的那批进项
事实: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进项 2000 万元,已按免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260 万元(退税率 13%),同时将全部 2000 万元进项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
争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能否再用于留抵退税?
裁判逻辑: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该企业出口货物对应的 2000 万元进项已通过免退税获得退还,纳入留抵退税基数属于重复退税。应剔除该部分进项后重新计算留抵退税额,已多退部分缴回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骗取退税。正确的做法是在账务上分别核算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的进项,出口部分单独归集,不参与留抵退税计算。
启示:一笔进项只能退一次。分不清出口和内销的进项,就分不清合规和违规。
六、把判断变成流程
- 按业务类型分别核算出口与内销的进项税额
- 生产企业先完成免抵退申报,再计算期末留抵
- 外贸企业将出口对应进项单独归集,不纳入留抵退税基数
- 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准确确定可退税额
- 收到留抵退税当期冲减期末留抵,避免重复抵扣
- 建立退税台账,记录每笔进项的退税去向
- 年度自查,核对两类退税是否存在交叉
七、容易踩的坑
- 出口进项计入留抵:重复退税
- 未冲减留抵:虚增留抵余额
- 两类业务未分别核算:无法举证
- 跨期调整未同步:申报数据矛盾
常见追问
生产企业能同时申请两种退税吗?
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又申请留抵退,但留抵退基数为免抵退处理后的期末留抵。
留抵退税后又要缴税怎么办?
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不足抵减的继续挂账,按后续规定处理。
分不清出口和内销进项怎么办?
按销售额比例等合理方法划分,划分方法应一贯执行并留存说明,不能随意选择。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