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把一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但这项扣除有严格的凭证要求,而且扣除的环节不止一个:预缴时扣、申报时也扣,两处口径还不完全相同。
核心判断
- 结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在预缴环节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第一条第(三)项第 9 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边界可以扣除
一、案例复盘:一张代开发票的事
事实:某总承包企业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一支施工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支付分包款 600 万元,取得收据与结算单,未取得发票。企业在预缴时按差额计算,少预缴增值税约 17.5 万元。
争点:分包给个人未取得发票,能否扣除分包款?
裁判逻辑: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六条,扣除分包款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本案仅取得收据与结算单,不符合凭证要求,600 万元不得扣除,应按全额计算预缴税款,补缴约 17.5 万元及滞纳金。正确做法是要求分包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或按规定办理临时登记),取得发票后再行扣除。若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取得其自行开具或代开的发票,并核对发票金额与分包合同、结算单一致。
启示:分包款能不能扣,不看你付了多少钱,看你要到了什么票。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第一条第(三)项第 9 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应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相关资料。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明确,分包款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建筑工程分包款,不包括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方的款项。
三、算一遍就清楚
| 判断项 | 标准 |
|---|---|
| 一般计税预征率 | 2%(差额预缴) |
| 简易计税征收率 | 3%(差额计税) |
| 扣除范围 | 建筑工程分包款 |
| 扣除凭证 | 分包方开具的发票 |
| 不得扣除 | 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劳务派遣费 |
| 预缴地点 | 建筑服务发生地 |
四、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分包了就该扣,钱没进我口袋。理由是,有合同有付款就够了。
另一种说法是:没有合规发票不能扣。理由是,扣错环节也会出问题。
分歧的落点:三个易错点。第一,凭证:扣除分包款必须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仅凭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不能扣除。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的,应取得其代开的发票。第二,范围:只能扣建筑工程分包款,不能扣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劳务派遣费。第三,环节:一般计税方法下,差额扣除主要发生在预缴环节(按 2% 预征率),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全额计算销项、以取得的进项抵扣,不重复差额扣除;简易计税方法下,销售额本身即为差额,申报与预缴口径一致。混淆环节,容易造成重复扣除或少缴。
五、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取得分包方发票:可以扣除
- 仅有合同与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 分包给个人未取得发票:不得扣除
- 材料款混入分包款:超出范围不能扣
- 一般计税在预缴环节扣:申报环节按进项抵扣
- 简易计税销售额即差额:预缴与申报一致
六、怎么落到纸面
- 分包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与金额,与总包合同对应
- 要求分包方开具发票,个人分包的到税务机关代开
- 核对发票金额、分包合同、结算单三者一致
- 区分分包款与材料款、租赁费、劳务费
- 预缴时按差额填报,附分包发票清单
- 一般计税项目回机构所在地按全额计算销项,凭进项抵扣
- 建立分包台账,逐笔登记发票取得情况
七、风险清单
- 无发票扣除:补税加滞纳金
- 材料款混入分包款:超范围扣除
- 预缴与申报重复差额:少缴税款
- 分包方走逃发票异常:进项转出
常见追问
分包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办?
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代开的专用发票均可作为扣除凭证,普票只能用于差额扣除,不能抵扣进项。
分包款可以在申报时再扣一次吗?
一般计税方法下,预缴时已差额,申报时按全额计销项并以进项抵扣,不再重复差额扣除。
分包给关联方价格偏高可以吗?
不可以。分包价格应公允,明显偏高的可能被调整,且影响差额计算的真实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