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自己买钢材、混凝土,交给施工方用。这看起来只是采购主体的变化,实际上同时改变了三件事:施工方的销售额、施工方的进项、以及甲方自己的抵扣链条。
核心判断
- 结论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边界典型甲供,可选简易计税
一、判断的量化门槛
| 判断项 | 标准 |
|---|---|
| 甲供定义 | 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 |
| 计税方法 | 可选择简易计税 3% |
| 销售额 | 不含甲供材料价款 |
| 甲方抵扣 | 自行取得材料专票抵扣 |
| 总承包强制情形 | 地基主体工程、甲方自购主材,适用简易计税 |
| 凭证要求 | 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指向甲方 |
二、规则落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第一条第(七)项明确,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甲供材不用算进施工方的销售额。理由是,我们没买材料,不开这部分票。
另一种说法是:甲供材要能从合同与结算中看出。理由是,算错销售额就是少缴税。
分歧的落点:甲供材的税务处理有两个前提:一是合同与实际结算能证明该部分材料由甲方采购、施工方未计入承包价;二是发票流与资金流对应——甲方取得材料发票并付款,施工方仅就建筑服务开票。若施工方在报价中包含了材料并在结算时扣回,实质是「包工包料后由甲方代购」,应从高按含材料价处理。此外,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施工方仍需就甲供材料部分注意一点:该部分进项不在施工方账上,自然不会误抵,但要确保合同中未把材料价并入工程款,否则销售额虚增。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甲方采购主材、施工方仅提供劳务:典型甲供,可选简易计税
- 施工方包工包料后甲方代购:实质非甲供,按含材料价处理
- 甲方供设备不供材料:设备部分按甲供处理
- 合同未区分材料与劳务:销售额无法还原
- 甲方取得普票:无法抵扣,成本上升
- 总承包地基主体工程:强制适用简易计税
五、案例复盘:合同里没写清的那 2000 万
事实:某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价 8000 万元。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钢材 2000 万元直接送至工地,双方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回该 2000 万元,但合同未约定甲供条款,施工企业按 8000 万元全额开具 9% 发票。
争点:材料由甲方采购但从工程款中扣回,是否构成甲供工程?
裁判逻辑:甲供工程的实质是发包方自行采购并承担该部分材料成本,施工方的承包价中不含该部分材料。本案材料虽由甲方采购,但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回,说明承包价原本包含该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形式、包工包料实质」。施工企业按 8000 万元全额计税并无错误,但对应取得钢材进项的可能性需核查:若钢材发票开给甲方,施工方无进项,则 2000 万元对应的 9% 销项(约 165 万元)无进项可抵,税负明显上升。正确做法是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甲供范围,将工程价调整为不含甲供材料,据实选择简易计税或按不含税额计税。
启示:甲供不是「谁去买」,是「谁承担这笔钱」。结算方式会揭穿合同的写法。
六、怎么落到纸面
- 在合同中单列甲供材料清单、金额与供应方式
- 确保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由甲方付款
- 工程结算价不含甲供材料,避免扣回式处理
- 据实判断是否属于甲供工程,选择计税方法
- 施工方分别核算甲供与非甲供项目的进项
- 总承包地基主体工程且甲方自购主材的,适用简易计税
- 留存采购合同、送货单、验收单,证明材料归属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合同未单列甲供条款:销售额无法还原
- 扣回式结算:实质被认定为包工包料
- 材料发票开给施工方:甲方无法抵扣
- 甲供部分进项误抵:进项转出
常见追问
甲供材部分施工方要开票吗?
不需要。施工方仅就建筑服务开票,甲供材料由供应商向甲方开票。
甲方取得材料专票能抵扣吗?
可以,用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甲供动力(水电)怎么处理?
由发包方采购的动力同样属于甲供范围,施工方不并入销售额,发包方自行取得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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