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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合作建房:出地方与出资方,各算各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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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出地方与出资方,各算各的账

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建成后分房或分利润。这种模式在中小开发商中很常见,但税务处理取决于合同怎么约定:分房子和分利润,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

核心判断

  • 结论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若合同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按分配开发产品的规定处理;若约定分配项目利润,则按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或按利润分配处理。
  • 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 边界视为出地换房,两个应税行为

一、一个真实的争议:写着分房,按分利润报税

事实:某出地方以土地 20 亩作价 8000 万元,与出资方合作开发住宅,合同写明「建成后出地方分得 30% 房屋」。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出地方未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出资方也未按销售不动产处理,双方均按「分配利润」方式申报。

争点:合同约定分配房屋,能否按分配利润处理?

裁判逻辑:不能。合同明确约定分配开发产品,应按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六条处理:出资方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将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与取得不动产两个行为,应分别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出地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按 9%(或简易 5%)计税,出资方销售不动产同样计税。土地增值税上,分房自用暂免,但出地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仍需按规定处理。本案双方按分利润申报,导致出地方少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出资方少计销售收入,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启示:分房和分利润,是两种交易结构。合同写了什么,税就按什么走。

二、规范依据与射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算一遍就清楚

判断项标准
分房模式出地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方按销售不动产
分利润模式利润并入出资方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按股息红利
土地增值税分房自用暂免,转让征税
企业所得税首次分配时比较计税成本与投资额
增值税出地、售房分别计税
关键判断合同约定分房还是分利润

四、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合作建房是共同投资,不该视同销售。理由是,房子是按比例分的,没有交易。

另一种说法是:出地换房,就是两个应税行为。理由是,分房与分利润规则不同。

分歧的落点:先看合同约定的是「分房」还是「分利润」。分房的,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税务上拆成两个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地方)、销售不动产(出资方),各自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按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六条,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比较计税成本与投资额,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利润的,项目以出资方为主体核算,出地方不确认销售收入,取得的利润按股息红利处理,出资方不得因接受投资而在成本中摊销或扣除相关利息。两条路径的税负差异明显,合同措辞必须与商业实质一致,不能一边写分房、一边按分利润报税。

五、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合同约定按比例分房:视为出地换房,两个应税行为
  • 合同约定分配项目利润:出地方按股息红利处理
  • 分房后自用:土地增值税暂免
  • 分房后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
  • 未成立独立法人:适用 31 号文合作建房规定
  • 成立项目公司:按股权与销售分别处理

六、怎么落到纸面

  1.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是分房还是分利润,避免模糊表述
  2. 分房模式:评估土地与房屋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3. 分房模式:出地方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资方确认销售不动产
  4. 分利润模式:项目利润并入出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不预先分配
  5. 核查是否成立独立法人,适用不同规则
  6. 判断是否属于分房自用,适用土地增值税暂免
  7. 留存评估报告、分配方案、产权转移凭证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合同与实际处理不一致:补税加滞纳金
  • 出地方不确认土地转让收入:少缴增值税、所得税
  • 分利润却按分房处理:重复计税
  • 分配价格明显偏低:被核定调整

常见追问

成立项目公司有什么区别?

成立独立法人的,出地方以土地出资视同销售,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开发销售,按股权与销售分别处理,不再适用合作建房规定。

分房自用免土地增值税有期限吗?

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分房自用暂免征收,但若后续转让,应按规定征收。

出地方是个人怎么处理?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出资方应按规定履行扣缴或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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