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的进项,在某些情形下要转出来。转出多少、按什么方法转,很多企业凭感觉估一个数。实际上,无法划分的部分有一个明确的分摊公式。
核心判断
- 结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边界进项不得抵扣
一、判断的量化门槛
| 判断项 | 标准 |
|---|---|
| 不得抵扣项目 | 简易、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 非正常损失 | 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违法被没收销毁拆除 |
| 分摊公式 | 无法划分进项 ×(简易 + 免税销售额)÷ 全部销售额 |
| 固定资产兼用 | 全额抵扣,不需拆分 |
| 年度清算 | 按年度数据计算调整 |
| 转出时点 | 发生当期 |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三、对立观点与它们的软肋
一种说法是:按比例估一个数就行。理由是,反正总额不大。
另一种说法是:公式是法定的。理由是,估错了就是少缴税。
分歧的落点:转出分三种情形。第一种,能直接划分的:购进时就明确用于免税、简易、集体福利的,进项直接不抵扣;已抵扣的按实际成本计算转出,如用于职工食堂的食材按采购成本×税率转出。第二种,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公式法定,年度终了还要按年度数据清算调整。第三种,非正常损失:仅限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违法被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可以抵扣。常见的三类错误:把自然灾害损失转出、把兼用于应税与免税的固定资产按比例拆分(应全额抵扣)、年度清算时忘记调整。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直接用于免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
- 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的固定资产:全额抵扣
- 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抵扣
- 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作进项转出
- 无法划分的购进服务:按销售额比例分摊
- 年度比例与月度累计不符:年末清算调整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算错的那个分母
事实:某企业兼营应税与免税业务,当年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600 万元。财务按「免税销售额 ÷ 应税销售额」计算比例,转出 400 万元。税务机关核查后按法定公式重新计算,转出金额应为 150 万元。
争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分摊公式的分母是什么?
裁判逻辑:按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二十九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分母是全部销售额(含应税、简易、免税),分子是简易与免税销售额之和。本案企业用「免税 ÷ 应税」计算,分母错误,导致转出金额虚高 250 万元,多缴增值税。正确计算应为 600 ×(免税销售额 ÷ 全部销售额)。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更正申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月度按此公式计算,年度终了还应按年度数据清算调整,避免季节性波动造成偏差。
启示:公式里的每个字都有用。分母写错,多缴的钱没人替你找回来。
六、落地动作
- 按项目用途对进项分类:专用于应税、专用于免税、无法划分
- 专用于免税、简易、集体福利的,购进时即不抵扣
- 无法划分的,按月按法定公式计算转出
- 年度终了按全年数据清算调整
- 固定资产、不动产兼用于多类项目的,全额抵扣不拆分
- 非正常损失逐笔判断,排除自然灾害
- 建立进项转出台账,记录原因、金额、计算过程
七、失误的代价
- 分母用错:多缴或少缴
- 年度未清算:月度偏差累积
- 自然灾害也转出:多缴税款
- 固定资产按比例拆分:少抵扣
常见追问
职工食堂采购的食材要转出吗?
要。属于集体福利,进项不得抵扣,已抵扣的按实际成本计算转出。
宿舍水电费要转出吗?
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应转出,能按表计量的按实际用量划分。
免税项目放弃了可以抵扣吗?
放弃免税后按应税处理,相应进项可以抵扣,但放弃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