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法定要扣 10% 的预提所得税。但如果对方所在国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税率可能降到 5%、7% 甚至免税。前提是,你得证明它是「受益所有人」。
核心判断
- 结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减按 10% 征收。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边界按 10% 扣缴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规定,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应结合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实质、纳税义务、实际控制等因素综合分析,不能仅凭注册地判断。
二、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签了协定就能用优惠税率。理由是,对方注册在新加坡就行。
另一种说法是:要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理由是,导管公司不享受。
分歧的落点:三个层次逐层判断。第一层,所得性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不同条款与限制税率,定性错了,条款就错了。第二层,协定适用:需确认对方为协定缔约方税收居民,取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且所得类型落入协定条款范围。第三层,受益所有人:这是反滥用条款的核心,若对方仅为导管公司(无实质经营、无人员、资金快进快出、对所得无支配权),不能享受协定优惠,仍按 10% 征税。实务中还要注意程序: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但税务机关可事后核查,举证责任在企业。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法定税率 | 20% |
| 实际征收率 | 10% |
| 协定限制税率 | 股息 5%—10%,利息 7%—10%,特许权 5%—10% |
| 受益所有人 | 需有实质经营与支配权 |
| 扣缴义务人 | 支付人 |
| 享受方式 |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未设机构场所的境外企业取得股息:按 10% 扣缴
- 符合协定且为受益所有人:可适用更低税率
- 导管公司:不能享受协定优惠
- 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定性争议:按实质判断
- 未扣缴:扣缴义务人承担责任
- 已扣缴后发现多缴:可申请退还
五、案例复盘:注册在香港的那家公司
事实:境内企业向一家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1000 万元,按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申请按 5% 扣缴,理由是对方为香港税收居民。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公司仅一名董事、无雇员、无办公场所,其唯一业务是持有境内公司股权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争点:仅有注册地、无实质经营的境外公司,能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裁判逻辑: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判断受益所有人应结合经营实质、纳税义务、实际控制等因素综合分析。该公司无雇员、无办公场所、无实质经营活动,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短期内全额转付给另一关联方,属于典型的导管公司,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的限制税率,应按 10% 法定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补扣补缴差额税款并可能被处罚款。若确有争议,可按规定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启示:协定优惠给的是「居民」,不是「注册地」。没有实质的公司,拿不到那张票。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 判断所得性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
- 核实对方是否为协定缔约方税收居民,取得居民身份证明
- 评估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收集经营实质证据
- 按规定在申报或扣缴时享受协定待遇,留存资料备查
- 按扣缴义务及时申报缴纳,避免滞纳金
- 关注常设机构条款,防止劳务所得被重新定性
- 存在争议的,评估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可行性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仅凭注册地享受协定:被否定,补税
- 所得性质定性错误:适用条款错误
- 未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人承担补缴与罚款
- 资料留存不全:事后核查无法举证
常见追问
预提所得税的扣缴时点是什么?
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时扣缴,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
协定待遇需要事前审批吗?
不需要。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对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怎么办?
不能适用协定优惠,应按法定税率扣缴。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