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税务筹划

资管产品:谁是纳税人,按几个点缴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资管产品:谁是纳税人,按几个点缴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这些结构,本身不是纳税主体,但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要有人缴。规则很明确:管理人是纳税人,按 3% 简易计税。

核心判断

  • 结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边界管理人按 3% 缴增值税

一、规范依据与射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该通知规定,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二、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产品本身不是企业,怎么缴税。理由是,收益归投资人,应该投资人缴。

另一种说法是:管理人是纳税人。理由是,按 3% 简易计税。

分歧的落点:三个层次要看清楚。第一,增值税:纳税人是管理人,不是产品、不是投资人;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 3%,不能抵扣进项。第二,计税范围:资管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主要包括贷款服务(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的正负差可按同一纳税期内汇总计算。第三,所得税:资管产品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取「穿透」处理,投资人取得收益时按各自身份纳税(企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按相应税目)。因此,管理人要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处理投资人层面的所得税问题。

三、用数字说话

判断项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
计税方法简易计税
征收率3%
施行时间2018 年 1 月 1 日
应税行为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所得税穿透至投资人

四、反转点在哪里

  • 资管产品取得贷款利息:管理人按 3% 缴增值税
  • 金融商品转让差价:管理人按 3% 缴增值税
  • 持有国债利息:免征增值税
  • 管理人同时管理多个产品:分别核算,分别计算
  • 投资人取得收益:按投资人身份缴所得税
  • 管理人未申报:补税加滞纳金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一个产品,两套账

事实: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三只契约型基金,全年取得贷款利息收入 600 万元、金融商品转让差价 400 万元、国债利息 100 万元。管理人未就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申报增值税,认为「基金不是纳税主体」。

争点:契约型基金取得的利息与差价收入,由谁缴纳增值税?

裁判逻辑:按财税〔2016〕140 号第四条与财税〔2017〕56 号第一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3% 征收率缴纳。本案贷款利息 600 万元与金融商品转让差价 400 万元合计 1000 万元,应按 3% 缴纳增值税约 29.1 万元及附加;国债利息 100 万元免征增值税。管理人未申报,应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三只基金应分别核算,金融商品转让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汇总,但不得跨产品抵减(按现行规定,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的销售额可分别计算)。

启示:产品不是纳税人,管理人才是。谁管钱,谁缴税。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1. 识别管理的产品类型是否属于资管产品范围
  2. 按产品分别核算贷款服务与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3. 按 3% 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按期申报
  4. 区分免税项目(国债、地方债利息等)
  5. 处理金融商品转让的正负差,注意不得跨年度结转
  6. 就投资人收益出具税务处理说明,配合所得税申报
  7. 保存产品合同、投资记录、收益分配凭证

七、风险清单

  • 认为产品非纳税主体:漏缴增值税
  • 未分别核算产品:销售额混同
  • 免税项目未区分:多缴税款
  • 正负差跨年结转:不符合规定

常见追问

管理人收的管理费要缴税吗?

要。管理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 6% 缴纳增值税,与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 3% 分开核算。

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能结转吗?

同一纳税期内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正负差可汇总,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人是个人的怎么缴税?

按现行规定,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所得税按收益性质适用相应税目,具体按产品类型与分配方式判断。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