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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跨境许可:一份合同,两种定性,三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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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许可:一份合同,两种定性,三笔税

境外母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提供技术与服务,合同把费用统称为「技术服务费」。这一句话的定性,决定了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扣 10% 预提税,还是按境外劳务不征税,也决定了要不要缴 6% 增值税。

核心判断

  • 结论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所得的区分,取决于交易的实质是让渡权利还是提供服务。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边界特许权使用费

一、实务中的一次判断:一份合同的三种可能

事实:境内子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年费 1500 万元。协议约定:母公司提供工艺技术支持,派遣工程师来华累计 60 天;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归母公司,子公司仅限在本厂使用。企业按境外劳务处理,未扣缴预提所得税,仅就增值税作了处理。

争点:该协议应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境外劳务?

裁判逻辑:按国税函〔2009〕507 号,服务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且提供方保留所有权的,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本案明确约定技术文件所有权归母公司、子公司仅获有限使用权,实质是许可使用非专利技术,应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按 10%(或协定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约 150 万元,同时扣缴 6% 增值税约 85 万元。派遣工程师来华 60 天,未达协定通常规定的 183 天,不构成常设机构,该部分劳务不单独征税。若合同改为成果交付并归子公司所有、无使用限制,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务。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即应明确成果归属,避免事后争议。

启示:合同的第一句话决定税,最后一句附件也在决定税。所有权归谁,比标题重要。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 号)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留对该成果的所有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三、用数字说话

判断项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 10%,协定 5%—10%
增值税6%,由购买方扣缴
境外劳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企业所得税
常设机构按协定判定,劳务型常为 183 天
技术转让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
协定待遇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四、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合同写的是技术服务,就按劳务处理。理由是,人在境外提供服务,境内不征税。

另一种说法是:成果归属决定定性。理由是,常设机构也可能构成。

分歧的落点:三种可能的定性,对应三种税负。第一,特许权使用费:让渡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成果所有权仍在境外方,按 10% 扣预提所得税(协定可能更低),同时扣 6% 增值税。第二,境外劳务:境内外派人员在境外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不缴企业所得税,但可能涉及增值税扣缴。第三,常设机构:境外方派员来华提供服务,超过协定规定的天数或在华设有固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其在华所得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再适用预提税方式。判断的关键是:成果归属、服务地点、停留时间、以及合同条款的实质。合同标题与发票品名均不具决定性。

五、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使用境外商标、专利:特许权使用费
  • 成果归境外方、境内仅有使用权:特许权使用费
  • 境外人员在境外提供服务:境外劳务,不征企业所得税
  • 派员来华超 183 天:构成常设机构
  • 成果交付并归境内方:属劳务
  • 合同名为技术服务、实为许可:按实质定性

六、怎么落到纸面

  1. 审阅跨境合同的成果归属、使用范围与限制条款
  2. 判断所得性质: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还是常设机构所得
  3. 核对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条款与限制税率
  4. 按定性结果扣缴预提所得税与增值税
  5. 申请协定待遇的,留存居民身份证明与受益所有人资料
  6. 统计境外人员来华天数,判断常设机构风险
  7. 技术进口合同办理登记,评估增值税免税适用

七、失误的代价

  • 按合同标题定性:少扣税款
  • 忽略常设机构天数:在华纳税义务被忽略
  • 未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风险
  • 协定待遇资料缺失:被追缴差额

常见追问

境外劳务完全不在中国缴税吗?

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且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一般不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境内购买方扣缴规则判断。

常设机构怎么判定?

按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条款,工程型通常 6—12 个月,劳务型常为 183 天,具体按协定文本执行。

特许权使用费的增值税能免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单纯许可使用一般不适用。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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