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的法释〔2024〕4 号,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行为犯往结果犯方向拉了一步: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这条出罪条款被不少文章解读成「虚开没事了」。恰恰相反——它划的是一条更细的线,线这边是刑事,线那边是行政与逃税罪,从来没有「可以做」的空间。
核心判断
- 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要求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并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虚开、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该罪论处。但只要有实际抵扣、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属于虚开普通发票、以阴阳合同逃税,仍分别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处理。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
- 边界第 10 条第 2 款的出罪有两个前提同时成立: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只要受票方实际抵扣了,损失就已经造成,出罪不成立。此外,逃税罪立案前补缴不予追究的规则有例外: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
一、三个数字:十万、五十万、五百万
| 罪名 | 入罪标准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
| 逃税罪(刑法 201 条) |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 | 10 万元 | 50 万元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5 条) | 虚开税款 10 万元以上 | 50 万元 | 500 万元 |
| 虚开发票罪(205 条之一) | 票面 50 万元以上,或 100 份且 30 万元以上 | — | 250 万元以上 |
逃税罪还有一道比例门槛:逃税额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虚开罪没有比例要求,只看税额。这也是虚开更容易踩线的原因。
二、三种情形,三种定性
第一种,没有真实业务而开票。第 10 条第(一)项,属于典型虚开,没有争议。
第二种,有真实业务但超开。第 10 条第(二)项: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超出的那部分,仍是虚开。
第三种,有真实业务但开票主体不符。第 10 条第(三)项: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这一条打的是「如实代开」——业务是真的,但开票方不是实际交易方。
背景:某北京建筑公司从个人包工队采购劳务,无法取得发票。经中介安排,由一家劳务公司「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00 万元,资金走账后回流,服务确有其事。
变化:检查时被认定为第 10 条第(三)项情形:业务真实,但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票。
结果:虚开税款约 66 万元(800 ÷ 1.09 × 9%),超过 50 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因受票方已实际抵扣,税款损失已造成,不适用第 10 条第 2 款出罪。最终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同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
启示:「业务是真的」不等于「发票是真的」。开票主体、货物或服务内容、金额三者与真实交易一致,才是合规的底线。
三、出罪条款到底保护谁
第 10 条第 2 款的典型场景是虚增业绩、融资、贷款:为了报表好看,在关联方之间对开、环开发票,但没有申报抵扣、没有造成税款损失。这类行为可能构成违规披露、骗取贷款等其他犯罪,但不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判。
它的立法意图是避免轻罪重判——过去只要开了票就入罪,不问目的和结果,导致一些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被判处重刑。这是一次罪责刑相适应的调整,不是一次放松。
四、逃税罪的那扇门
第 3 条:有逃税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例外要记住: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另外,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条把阴阳合同明确列为欺骗、隐瞒手段之一。这意味着文娱、股权转让、二手房交易里常见的两份合同,从司法解释层面被直接归入逃税手段,不再需要绕道论证。
五、风险清单
- 如实代开:业务真实但开票主体不符,仍属第 10 条第(三)项虚开。
- 富余票出借:关联方之间调票、借票,属于没有真实业务的虚开。
- 阴阳合同:第 1 条明确列为逃税手段,是文娱、股权转让领域的高发点。
- 灵活用工平台套票:通过平台批量开票但无真实用工,按虚开处理,平台与用工方双向追责。
- 二次处罚后仍逃税: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丧失补缴免刑的机会。
六、合规动作
- 三流一致:合同、发票、资金三条线的主体、金额、内容互相对得上
- 拒绝代开:无法取得发票时走代开、自然人代开等合法渠道,不接受第三方如实代开
- 不留富余票:销项与进项按真实业务匹配,不出借、不调剂
- 一份合同:不做阴阳合同,价格调整走补充协议
- 留证据链:合同、验收、物流、付款、发票五套资料成套归档
- 出问题先补缴:在立案前完成补税、滞纳金与行政处罚,保住第 3 条的出口
常见问题
Q1:为融资虚增业绩开票,真的不构成犯罪吗?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骗取贷款罪。法释〔2024〕4 号第 10 条第 2 款只是把这类行为从本罪中排除,不是认定其合法。
Q2:有真实业务,找别的公司代开发票,算虚开吗?
算。第 10 条第(三)项明确: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属于虚开。业务真实不能替代开票主体真实,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
Q3:虚开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即应定罪处罚;50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普通发票另按票面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 100 份且 30 万元以上认定情节严重。
Q4:被查到逃税,补缴了还会被判刑吗?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按期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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