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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施行后:视同销售从八种减到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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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施行后:视同销售从八种减到三种

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的《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对企业影响最直接的一条,是视同销售的范围收窄了。

营改增时期,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也要视同销售;新法只保留三种情形,无偿提供服务不在其中。这不等于什么都不用管,进项转出的链条还在。

核心判断

  • 结论《增值税法》第 5 条把视同应税交易限缩为三种: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5 条、第 6 条、第 19 条、第 22 条、第 38 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 11 条、第 22 条。
  • 边界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但如果该服务对应的进项已经抵扣、且实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仍需转出。货物的无偿转让仍然视同销售,且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金融商品的无偿转让本次首次纳入视同范围。

一、三条情形,逐条对照

情形旧口径新法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保留)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转出进项转出(第 22 条第 4 项)
无偿转让货物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保留)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保留)
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未明确视同销售(新增)
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不再视同

最后一行是这次最大的变化。过去把办公楼无偿借给关联公司、把设备无偿借给客户试用、把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都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新法下,这些无偿提供服务不再构成应税交易。

第五行是新增。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此前没有明文规定,实务中多按「无偿」不征税处理;新法明确纳入视同范围,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二、不视同不等于不用管

第 22 条列了六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第(四)项是「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无偿提供服务虽然不视同销售,但如果服务对象是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应进项仍要转出。

实施条例第 22 条进一步给了判断标准: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进项不得抵扣——既不属于第 3 至 5 条的经营活动、又不属于第 6 条不征税情形的交易。判断要落在用途上,不是落在「有没有收钱」上。

三、两个实操案例

背景:某北京咨询公司把自有办公楼的一层无偿提供给关联公司办公使用,该层每年对应的物业费、修缮费进项约 18 万元,已全部抵扣。

变化:旧口径下,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属于视同销售,需按市场价格计算销项;新法第 5 条不包含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结果:不再产生视同销售销项税。但该层物业、修缮对应的进项,因实际用于非应税用途,需按实施条例第 22 条判断并转出,金额约 18 万元。

启示:省下的是销项,要补的是进项。两头都算完,才是真实的税负变化。

四、餐饮服务抵扣的边界

第 22 条第(五)项把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限定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比旧口径多了一个限定词。这给了两类业务空间。

一是转售。酒店没有自有餐厅,把早餐外包给餐饮公司,再作为住宿服务的一部分提供给客人,购进的早餐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可以抵扣。二是配套增值。会议、宴会餐饮由客户消费,消费主体不是酒店本身,同样可以抵扣。

反过来,公司组织员工聚餐,餐饮服务的消费主体就是公司自己,属于集体福利,进项不得抵扣。区别不在发票开给谁,在谁是最终消费者。

五、价格怎么定

第 19 条:发生第 5 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第 20 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这意味着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不动产,都不能按零或成本价申报。市场价格取同类货物、同类不动产的同期销售价格,无同期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六、风险清单

  • 把不视同当不申报: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但对应的进项转出义务仍在。
  • 外购货物送礼按视同销售: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进项转出,不是视同销售,两者计算方式不同。
  • 视同销售按成本价:第 19 条要求按市场价格,按成本价申报会被核定。
  • 跨期合同未分段:2025 年签订、2026 年履行的合同跨越新法施行日,需分段判断。
  • 金融商品无偿转让漏报:新法首次把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纳入视同范围,此前普遍未申报。

七、操作顺序

  1. 梳理无偿业务:无偿借用房产设备、无偿借款、无偿提供技术服务,逐项列出
  2. 按新法分类:属于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还是服务
  3. 判断是否视同:只有三类情形视同,服务类不再视同
  4. 检查进项:视同与非视同两条路径下,对应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5. 确定销售额:视同项目按市场价格,留存同期价格依据
  6. 更新合同与台账:2026 年起新签合同按新口径约定价格与税费

常见问题

Q1:无偿借款给子公司,2026 年起还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吗?

不需要。无偿提供服务不在《增值税法》第 5 条列举的三种视同情形内。但如果出借方购进的资金对应进项已抵扣且用于非应税用途,仍需按实施条例第 22 条判断转出。

Q2:无偿赠送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价格怎么定?

按市场价格确定,即同类产品同期销售价格;没有同期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不能按成本价或零申报,《增值税法》第 19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Q3:公司聚餐的餐饮发票能抵扣进项吗?

不能。第 22 条第(五)项限定的是「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公司聚餐的最终消费者是公司自己,属于集体福利,进项不得抵扣。但转售给客户的餐饮、作为住宿服务配套的餐饮可以抵扣。

Q4:2025 年签的合同 2026 年才履行,按哪个法?

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纳税义务发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适用《增值税法》;在此之前的,适用当时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政策。跨期合同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分段结算。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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