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外籍用工之下,律师事务所的六个动作

诚立会计 2026年07月09日 阅读 53
外籍用工之下,律师事务所的六个动作

外籍员工的身份管理有两条线: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两条线任何一条断了,用工就是非法的。把这件事当成一次内部复核来做,结论会比想象中更清楚。

一、条文没写的那部分

把与外籍用工相关的几条摆在一起读,会发现它们各自解决一个问题,合起来才是完整规则。

其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用人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用工。这一句的落点在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业务上:执业律师110人,合伙人18人,所以不能只看字面。

其二,工作许可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高端人才、专业人才与普通人员。这一句的落点在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业务上:非诉业务占比逐年上升,所以不能只看字面。

其三,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为居民个人,境内外所得均需申报;不满183天的为非居民个人。这一句的落点在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业务上:在三个城市设有分所,所以不能只看字面。

如果只记一句话,就记这句: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用人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用工。

二、风险分布在哪几个环节

下面这张表把环节、信号和后果放在一起,方便对照自己的情况。

环节触发信号可能的后果
工时与考勤持旅游或商务签证在华工作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与个税工作许可登记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被认定违法解除,按二倍标准赔偿
解除流程外籍员工境外总部发放部分薪酬,境内未合并申报集体争议引发停工与舆情

后果一栏写得比较克制,实际处理中还要叠加时间成本与信用影响。

三、同样的业务,不同的做法

同一件事,两种做法,差别不在懂不懂,而在做不做。

环节规范做法常见偏差
合同与制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与岗位说明是否一致持旅游或商务签证在华工作
工时与考勤考勤记录与工资表能否逐人对应工作许可登记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
社保与个税缴费基数、申报工资与实际发放是否匹配外籍员工境外总部发放部分薪酬,境内未合并申报

把右栏当成自查项,比把左栏当成口号更有用。

四、自查清单,按环节分组

清单不需要长,需要的是每一项都能被检验。这份一共九条。

事前:先把口径定下来

  • 合同与制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与岗位说明是否一致
  • 工时与考勤:考勤记录与工资表能否逐人对应
  • 社保与个税:缴费基数、申报工资与实际发放是否匹配

事中:让动作可追溯

  • 聘用外籍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制造企业是否已识别并单列
  • 入职前核验工作许可与居留证件有效期,建立到期提醒。
  • 关键岗位是否知晓外籍用工的适用条件

事后:把证据归位

  • 境内外薪酬统一归集,按居民身份判断申报范围。
  • 解除流程:通知、协商、补偿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
  • 外包与派遣:合同计价方式与现场管理边界是否清楚

建议每季度过一遍,把不成立的项目当场改掉,而不是留到年底集中处理。

五、被追问时怎么答

把律师事务所最常问的四个问题列在下面,答案尽量给到可以执行的颗粒度。

问:我们这种情况要不要按外籍用工处理?

答:先看是否落在适用范围内。工作许可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高端人才、专业人才与普通人员。如果不确定,按“从严”先按适用处理,再补依据——这个顺序的代价最小。

问:金额不大,能不能简化?

答:不能以金额大小决定是否合规,但可以以金额决定投入多少。入职前核验工作许可与居留证件有效期,建立到期提醒。简化的是流程,不是依据。

问:以前年度没做,现在补来得及吗?

答:多数情形可以补,但补的方式决定结果。外籍个人符合条件的津补贴(住房、语言训练、子女教育)此前可免税,相关优惠政策已按规定调整。

问:最常见的错误是什么?

答:持旅游或商务签证在华工作。这一条几乎每次都出现,而且多数不是故意。

如果第四问的答案和你现在的做法一致,那这件事值得马上处理。

六、留一个可执行的结尾

最后收一下。关于外籍用工,对律师事务所来说,真正需要记住的是三句话。

一、先定性,再定量。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用人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用工。性质判断错了,算得再准也没有意义。

二、边界比金额重要。工作许可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高端人才、专业人才与普通人员。多数风险来自边界放宽,而不是计算失误。

三、证据要当时留。入职前核验工作许可与居留证件有效期,建立到期提醒。事后补的材料,说服力会打折。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是一般情形。律师事务所如果存在跨区域经营、特殊资质或跨境安排,具体处理仍需结合事实与主管机关口径判断。

复核的终点是一张能签字的表,而不是一段印象。

标签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同一栏目下的其它文章,按阅读量排序,便于顺着主题继续往下读。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