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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22条「关联关系禁止损害公司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教育科技公司的启示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10日 阅读 89
以案说法:第22条「关联关系禁止损害公司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教育科技公司的启示

一个关于「关联关系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暴露了教育科技公司最容易忽视的环节。

一、设一个具体场景

某公司董事长的配偶设立供应商,三年累计向公司供货 4200 万元,价格高于市场 18%。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公司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赔偿。

案件要素内容
基本事实某公司董事长的配偶设立供应商,三年累计向公司供货 4200 万元,价格高于市场 18%。
争议焦点公司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赔偿。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差额部分应予赔偿。
最终结果判决该董事赔偿 690 万元,关联交易合同解除。

案例的关键不在结果,而在认定逻辑。把这条认定路径记下来,比记结论有用得多。

教育科技公司如果有类似的情形,应当对照这个案例的认定标准,提前排查自己的风险。

二、这些做法要不得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教育科技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要警惕以市场价格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倾向证据留存不足
2有人会通过多层架构掩盖关联关系,这其实不对证据留存不足
3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关联交易不履行披露与决议程序证据留存不足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把「避坑清单」放进培训和内控,比事后补救有效得多。

误区的共性在于「看起来没问题」,所以更需要制度化的复核来兜底。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这条一旦发生争议,怎么认定、谁来举证,是实务最关心的问题。

认定事项认定标准举证方
关于主体的认定在主体上,核心是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相对方
关于行为的认定就行为而言,关键在于利用关联关系相对方
关于后果的认定在后果上,核心是赔偿主张一方

认定标准清楚了,就知道该往哪个方向攒材料。

证据的完整性,往往比证据的数量更重要;关键证据缺失,再多旁证也难补。

认定与举证的核心,是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中间靠的就是证据链。

四、关键要件怎么把握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件把握要点常见偏差
主体在主体上,核心是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留好书面证据
行为就行为而言,关键在于利用关联关系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后果在后果上,核心是赔偿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教育科技公司为例,背景上还有一个事实:股东以渠道资源入股。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五、应对动作

针对上面的分析,教育科技公司可以立刻着手做几件事。

优先级建议动作预期效果
高这一步要做的是建立关联方清单并每年更新避免责任争议
中建议对定价做可比性分析并留档降低合规风险
中建议关联交易履行报告、回避与披露补齐程序瑕疵

建议的价值在于可执行,而非听起来周全。

教育科技公司可以把这几项排进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动作不在多,而在准;集中资源解决最要紧的问题,比面面俱到更有效。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22条「关联关系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别人的教训,是教育科技公司最便宜的风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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