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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抵扣:9%、10% 与核定扣除三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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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抵扣:9%、10% 与核定扣除三选一

农产品进项是增值税里唯一还保留「计算抵扣」的领域。买价乘扣除率,不用看票面税额。但扣除率有 9% 和 10% 两档,还有核定扣除这条路,选错一档就少抵一个点。

核心判断

  • 结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或海关缴款书的,按票面税额抵扣;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专票的,按金额乘 9% 计算;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买价乘 9% 计算。
  •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 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边界按 10%

一、量化判断标准

判断项标准
一般纳税人专票按票面税额
小规模专票金额 × 9%
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买价 × 9%
深加工加计10%(9% + 1%)
加计扣除时点领用当期
核定扣除按投入产出法等方法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 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财税〔2012〕38 号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部分其他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不再凭票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 税率货物又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按 9%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立观点与它们的软肋

一种说法是:按票面税额抵最省事。理由是,专票上写多少就抵多少,不用算。

另一种说法是:农产品专票可能按 9% 计算。理由是,小规模开的 3% 专票,按票面只能抵 3%。

分歧的落点:从一般纳税人取得 9% 专票,按票面抵;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 3% 专票,按金额×9% 计算抵,不是按票面 3%。同一张专票,两种抵法,差额就是 6 个点。这是农产品抵扣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处。

四、边界条件

  • 用于生产 13% 货物:按 10%
  • 未分别核算用途:统一按 9%
  • 纳入核定扣除试点:不再凭票抵扣
  • 收购发票超范围开具:不得抵扣
  • 加计 1% 部分:实际领用时才加计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按票面抵了三个点,少抵六万

事实:某食品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 3% 专用发票,金额 200 万元、税额 6 万元。会计按票面税额抵扣 6 万元。该批农产品全部用于生产 13% 税率的罐头。

争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 3% 专票,应按票面税额抵扣还是按 9% 计算抵扣?

裁判逻辑:税务机关依据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认定,从按简易计税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的,应以专票注明的金额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 200×9%=18 万元。因用于生产 13% 税率货物,领用时还可加计 1%,合计可抵 20 万元。企业仅抵 6 万元,少抵 14 万元,可在规定期限内调整。

启示:农产品专票上印的税额不一定是能抵的税额。小规模开出的 3%,到了农产品这里变成 9%,这是政策给的补偿,不主动算就等于放弃。

六、动作分解

  1. 按供应商类型分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农业生产者
  2. 小规模专票按金额 ×9% 计算,不按票面
  3. 用于深加工的单独核算,领用时加计 1%
  4. 收购发票仅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留存身份信息
  5. 核查是否属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6. 未分别核算用途的,统一按 9% 处理

七、容易踩的坑

  • 按票面抵小规模专票:少抵 6 个点
  • 加计 1% 提前抵:时点错误
  • 收购发票超范围:不得抵扣
  • 试点行业仍凭票抵:方法错误

常见追问

从超市买农产品能抵吗?

超市销售农产品适用 9% 税率,取得专票按票面抵扣;取得普票不能抵扣。

收购发票怎么开?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由收购方自行开具,需留存农户身份信息、产地、数量、金额等,不得向中间商开具。

加计 1% 什么时候抵?

在实际领用于生产 13% 税率货物的当期加计,购进当期不得加计,需做台账区分领用与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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