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应缴的」。这一个字的差别,在留抵退税、预缴、查补税款三种场景下会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核心判断
- 结论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市区 7%、县城和镇 5%、其他 1%;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 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市区税率为 7%,县城、镇为 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 1%。
- 边界基数中扣除退税额
一、用数字说话
| 判断项 | 标准 |
|---|---|
| 市区城建税 | 7% |
| 县城、镇 | 5% |
| 其他地区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 合计最高 | 12% |
| 留抵退税 | 可从基数扣除 |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市区税率为 7%,县城、镇为 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 1%。
该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率为 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 2%,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城建税同征同免。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同附征的城建税及附加不予退(返)还。
三、对立观点与它们的软肋
一种说法是:按申报表应缴数计提。理由是,账务上按销项减进项的结果计提最简单。
另一种说法是:按实际缴纳数计提。理由是,有留抵、有预缴、有缓缴时,应缴与实际缴不是一回事。
分歧的落点:「实际缴纳」包含三层含义:实际入库的金额、实际入库的所属期、实际入库的税种。留抵退税退还的税额要从基数中扣除,异地预缴的要在预缴地缴纳附加,查补税款要单独计算。按应缴数计提,这三种场景全会错。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取得留抵退税:基数中扣除退税额
- 异地预缴:在预缴地缴附加
- 即征即退:附加不予退还
- 月销售额不超 10 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六税两费减半:城建税可减半
五、以案说法:退了留抵,附加没跟着减
事实:某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 60 万元,同期取得留抵退税 40 万元。会计按 60 万元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7.2 万元。税务机关提示,留抵退税部分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争点:取得留抵退税的当期,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裁判逻辑:依据 2021 年第 28 号公告,允许从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公司应扣除 40 万元后按 20 万元计算,城建税及附加合计 2.4 万元,而非 7.2 万元。企业多计提 4.8 万元,可申请退还或抵减以后期间。
启示:留抵退税退的是「没抵完的进项」,这笔钱本来就没产生过应纳增值税,自然也不该产生附加税。基数里带着它,等于对一笔不存在的税再征一次附加。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 按实际入库税额而非应缴税额计提
- 取得留抵退税的当月,同步调减附加计税依据
- 异地预缴时在项目地缴纳附加,回机构地不重复
- 核对是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 月销售额不超十万元的,确认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 查补增值税时,同步补缴附加及滞纳金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按应缴数计提:留抵时多缴
- 预缴重复缴附加:多缴税款
- 即征即退要求退附加:不符合规定
- 查补税款未补附加:被追缴
常见追问
小规模纳税人要交城建税吗?
要。城建税没有起征点豁免,只要实际缴纳了增值税就要缴,但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教育费附加有免征吗?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元(按季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进口环节要交城建税吗?
不需要。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出口退税也不退还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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