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在公司干活拿钱,实习生、兼职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个税处理可能完全不同。判断标准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叫什么称呼」。
核心判断
- 结论在校学生实习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非全日制用工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个人独立提供劳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从事连续性经营活动的,按「经营所得」处理。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边界可按累计预扣法
一、规则落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该公告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按预扣率表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用人单位按工资薪金预扣个税,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个人独立提供劳务,不作为任职受雇处理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从事连续性生产经活动的,按经营所得计税。
二、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都是临时来帮忙的,都按劳务。理由是,没签劳动合同,就该按劳务报酬。
另一种说法是:要看实际用工形态。理由是,非全日制也是劳动关系。
分歧的落点: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签劳动合同」,而是「是否存在用工管理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可以随时终止,但劳动者仍受单位管理、按单位安排工作,属于劳动关系,报酬按工资薪金处理。反之,个人按项目交付成果、自主安排时间、自负盈亏的,才是劳务。
三、用数字说话
| 判断项 | 标准 |
|---|---|
| 实习生 | 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 |
| 非全日制 | 工资薪金 |
| 独立劳务 | 劳务报酬 |
| 临时税务登记 | 经营所得 |
| 非全日制工时 | 每日不超 4 小时 |
| 每周上限 | 24 小时 |
四、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实习生:可按累计预扣法
- 非全日制超工时: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
- 个人代开发票:按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
- 退休返聘:按劳务报酬
- 平台灵活用工:按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
五、案例复盘:非全日制保洁,按劳务报酬扣了税
事实:某公司聘用保洁员,每日工作 3 小时,每周 18 小时,按月支付报酬 3000 元。会计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每次减除 800 元后按 20% 计算,每月扣税 440 元。
争点: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计税?
裁判逻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每日不超 4 小时、每周不超 24 小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该保洁员每日 3 小时、每周 18 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特征,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月收入 3000 元未达起征点,实际无需扣税。企业按劳务报酬扣缴,导致多扣税,应更正申报并退还。
启示:「临时来干活」不等于「劳务」。每天来三小时、听公司安排,这就是劳动关系,报酬就是工资。
六、落地动作
- 按实际用工形态判断: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非全日制的,签订书面协议,控制工时
- 实习生按劳务报酬,可用累计预扣法
- 独立劳务的,取得发票或代开发票
- 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 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
七、失误的代价
- 非全日制按劳务计税:多扣或少扣
- 超工时仍按非全日制:被认定全日制
- 独立劳务无发票:不得扣除
- 未缴工伤保险:工伤风险
常见追问
实习生要签劳动合同吗?
在校生实习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签订实习协议即可,报酬按劳务报酬处理。
非全日制要缴社保吗?
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按当地规定执行。
退休返聘按什么计税?
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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