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进行的调整。它有五种方法,方向都是把利润「调回到应该在的地方」。理解这个方向,就能理解为什么调整往往是单向的。
核心判断
- 结论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边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优先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六种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公平成交价格。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二、对立观点与它们的软肋
一种说法是:关联交易双方都同意,税局管不着。理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市场行为。
另一种说法是:要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理由是,定价偏离市场就要调整。
分歧的落点:关联交易的定价自由受「独立交易原则」限制。理由是: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定价转移利润,把利润从高税负地区转到低税负地区,从而减少整体税负。这不是市场行为,是「集团内部的账」。税法允许企业定价,但不允许定价脱离市场公允水平。
三、算一遍就清楚
| 判断项 | 标准 |
|---|---|
| 方法一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 方法二 | 再销售价格法 |
| 方法三 | 成本加成法 |
| 方法四 | 交易净利润法 |
| 方法五 | 利润分割法 |
| 利息 | 按日加收,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 |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有形资产购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优先
- 有形资产简单加工:再销售价格法
- 劳务提供:成本加成法
- 无形资产:利润分割法或交易净利润法
- 资金融通:可比利率法
五、以案说法:低价卖给境外关联方,被调增四百万
事实:某境内企业将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境外关联方,境外关联方再以市场价销售给最终客户。境内企业连续三年微利,境外关联方利润丰厚。
争点:境内企业低价销售给境外关联方,税务机关如何调整?
裁判逻辑:税务机关采用再销售价格法:境外关联方对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倒推出境内企业应实现的销售价格。调整后,境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1600 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 400 万元,并按日加收利息。企业若事先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可避免事后调整的不确定性。
启示:关联定价的底线是「和非关联方做生意会怎么定价」。把利润留在一端,另一端微利,这个结构本身就会被问。
六、动作分解
- 梳理关联交易类型与定价政策
- 准备可比性分析,寻找可比对象
- 留存定价依据与谈判记录
- 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 年度关联申报如实填报,与同期资料一致
- 被调整时,评估是否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七、容易踩的坑
- 定价明显偏离市场:被特别纳税调整
- 无同期资料:举证不利
- 利润长期异常:被列为调查对象
- 调整后未加收利息:补税成本增加
常见追问
预约定价安排是什么?
企业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安排,可避免事后调整。
被调整后能申请复议吗?
可以。对特别纳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涉及双重征税的可申请相互协商。
利息怎么算?
按日加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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